杨名兴
基层协商是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之一,是各基层利益相关方就共同关注的难题通过某种协商形式与协商程序商议沟通、求同存异而达成共识的过程。笔者认为,坚持党建引领,确保基层协商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守鲜明的政治立场、实现共赢的政治目标,是实现基层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以下简称“三化”)的基础。
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
基层协商是我国协商民主的重要实践形式,基层协商“三化”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树立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战略思维,明确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党组织推进基层协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协商工作的直接领导,把协商工作列为基层党组织的重要工作职责,纳入到议事日程,积极研究基层协商实践中存在的困惑与难点,着重就“与谁协商”“为谁协商”“协商什么”“怎样协商”“协商应用”等问题给予理论和实践的回答,从理论层面回应西方意识形态的冲击,从实践层面避免团体利益的冲突,在建立健全与本地区相适应的基层协商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中,坚持党建政治引领,有效整合基层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履职参与协商的机制和方式方法,科学规定社会各方面参与协商的权利及其实现形式,为基层协商规范化、程序化,打造平等协商的政治生态结构,提供有效协商的组织保障支撑。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协商中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积极构建由党组织主导的党群协商会、民意听证会、村民(居民)议事会、多方联席议事会等丰富便利的基层协商平台与形式,充分运用基层党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引导基层群众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相关议题的推选和协商,推进形成“党组织吹哨,各方报到”的联动协商工作机制。
坚守“人心是最大的政治”的立场
基层协商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基层协商“三化”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立场,强化协商好“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的底线思维,在确定协商议题的产生机制中,对基层公共事务、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等必须协商的内容和范围做出相应规定,使协商议题更加符合群众诉求,保证应协商的事项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纳入协商,更好解决难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坚持把党的建设贯穿于基层协商全过程,构建科学有效的人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机制与制度体系,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建立健全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协调联动机制,由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党组织牵头,统筹考虑基层党组织、人大、政协、属地单位、村(社区)自治组织、群团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外来人口等要素,建立多方联席会议形式的协商议事组织,广泛而科学地推选参与协商的主体,使多元协商主体具有代表性、专业性和权威性,同时,明确规范协商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参与协商的程序,避免无序的、非理性的参与行为,让人民群众在依规有序参与基层协商中体现当家作主的权利地位,使党的群众路线获得新的政治意义和制度保障,实现凝聚民心、党群同心、各界齐心。
寻求实现协商民主“最大公约数”
基层协商是推进基层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基层协商“三化”要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共赢目标,增强有效推进协商共赢的创新思维,创新整合区域资源,形成以政策为指导、以制度为路径、以党组织为阵地、以党员为先锋、以社会为力量、以共赢为目的的党群协商新格局。从协商的内容、主体、形式、程序、成果等操作层面积极构建基层协商规范运行的制度化保障、程序化议事、高效化合作、常态化监督等机制,避免基层协商因地方领导人的调整而“人走政息”,使协商成为推进基层自治法治德治创新融合、强化权力运行监督的有效途径, 开创基层协商共治共赢的社会治理新模式。建立保障协商公平的议事规则,对多元协商主体平等参与、获取协商议题与协商程序相关信息、充分表达意见等基本权利作出明确规定,真正实现“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建立协商成果运用的反馈责任机制,在落实协商意见建议的反馈渠道、反馈规则、反馈责任等方面,明确协商组织者和协商成果落实方等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切实把基层协商的共性意见全面真实地反馈到相关部门的工作中去,避免协商流于形式,有效推进“三治融合”的乡村善治,在协商共赢中加快实现基层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作者系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长沙市基地特约研究员、中共长沙市委党校副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