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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2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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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法治化治理路径

  龙婧婧

  环境法治化治理是衡量美丽中国建设水平及规范性、权威性、稳定性的重要标准,是美丽中国建设基础性、深远性、持久性的动力和保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习近平总书记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擘画了宏伟蓝图,指明了实践路径。湖南作为长江经济带重要省份,97.6%以上的水域面积都属于长江流域,在维护长江中下游生态平衡和江湖关系,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肩负重要职责使命。因此,要进一步强化我省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法治化治理。

  加强科学立法制度设计,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一是抓紧制定与《长江保护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划编制、实施方案等,对长江流域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等进行规制,维护整个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的稳定、协调、可持续。二是配套修改或出台水资源、岸线、土地利用等专门法律法规,形成完备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严格规范和约束各类主体开发和使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行为。三是借鉴国内《太湖水资源保护条例》《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的制定,加大对我省湘江、洞庭湖等重点区域的规范治理。

  创新司法办案方式手段,加大司法惩治力度。一是司法机关应加大办案力度。紧密结合各种专项行动,对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破坏严重的案件,实行重点挂牌督办,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优先受理、快捕快诉、快审快判。注意发现生态环境监管部门不作为、乱作为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形成司法办案的威慑力。二是构建“专业化法律监督+社会化综合治理+恢复性司法实践”三位一体的生态检察监督模式。将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拓展到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各个环节,将办案工作与区域治理、源头治理有机结合,强化诉前检察建议,探索检察督促令执法方式,对生态环境监管失职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约谈并发督促令,责成及时履行监管职责。三是司法机关应立足不同生态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探索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护林护鸟、劳务代偿、技改抵扣、分期履行、退耕还林、退矿复垦等形式多样的生态修复方式。

  加强共建共治标本兼治,做好污染源头预防。一是构建行政执法大联动工作模式。理顺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权限划分,避免职能交叉、空白,建立联合执法、共同监管工作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加大协作力度,统一执法标准,有效提高行政执法权威和行政执法效能。二是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行政机关应加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主动性,制定科学合理的生态修复方案,明确生态修复责任主体,积极与生态环境赔偿义务人磋商达成协议。三是细化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联合办案和司法协作机制。加强法院、检察、公安及行政部门的交流合作力度,打造多层次、多领域联合工作模式,加大案件通报、取证协查力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平台,统一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尺度和证据认定标准,促进长江经济带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协调性,整合生态环境法治保护合力。四是强化公众参与。坚持执法办案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健全便民措施,推进司法公开,引导公众、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参与环境公共利益保护。

  促进企业发展转型升级,提升法治治理效能。一是进一步规范政策性关停工矿企业工作。对拟关停事项应先期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必要性、合法性论证,适时举行听证会,确保关停决定和关停方案的可行性、科学性,避免采取集中停工停产停业等“一刀切”方式。二是通过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宣传教育,加快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持续调整优化全省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实现“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安全生产+产业升级”齐头并进。

  (作者系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湖南省委党校基地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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