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观点·要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头版

第02版
要闻

第03版
要闻
 
标题导航
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2022年06月03日 星期五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湿地保护进入“黄金时代”

  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彭雅惠

  通讯员 李婷婷

  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简称《湿地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标志着全国湿地保护走向法治化。

  作为全国湿地资源丰富之地,《湿地法》实施,将给全省湿地保护和利用带来哪些变化?

  “有了法律界定和支持,全省湿地保护将进入‘黄金时代’。”省湿地保护中心主任宋自力说。

  “全国第一”背后的忧虑

  鸟兽虫鱼活跃,花草树木摇曳。这是夏日的毛里湖湿地。

  毛里湖,古洞庭湖的一部分,如今是我省最大的溪水湖,常年蓄水1.38亿立方米。过去9年,我省累计投入数千万元拆除毛里湖区域养殖网箱、围堤等,实施退塘还湖、退田还湿、退养转产。2016年,毛里湖湿地成为国家湿地公园。

  湖南的国家湿地公园有70个,数量全国第一。目前,全省已建成3处国际重要湿地、5处国家重要湿地、52处省级重要湿地、78处省级以上湿地公园,在较完善的湿地保护网络下,70.54%的湿地得到保护,这一比例为全国最高水平。

  但“全国第一”之下,我省湿地面积和标志性物种减少的趋势并没有彻底扭转。

  对于此,省林业科学院生物环境工程高级工程师黄忠良感到忧虑:“缺乏专门法律,各地对湿地管理、修复和保护只是在各自标准下进行。”

  2005年《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颁布,此后十多年,我省一直依照该条例管理和保护湿地。随着认知提升、研究深入,《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对湿地的范围界定不清晰、保护体制机制滞后、湿地使用审批门槛不高等不足之处日益明显。

  “九龙治水”的困扰或将迎刃而解

  长沙望城区大泽湖,是一方在湘中地区十分常见的内陆湖泊,湖泊周边多沼泽。林业部门认为大泽湖周边区域属于湿地,但其他职能部门界定其属于“未开发地块”。因此,一项建造220层世界高楼的“天空城市”项目曾在此启动。

  这样的区域是否能够建造高楼,其实存在争议。长期以来,湿地的划定和管理权责涉及交通、文旅、住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国土资源、水利和林业等诸多部门。

  “九龙治水”最终导致湿地责任归属不清晰、使用审批制度不够严格,湿地资源被挤占现象屡见不鲜,湿地建设项目则普遍推进缓慢。

  作为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湿地法》对“湿地”作出了明确定义,并在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与利用、湿地修复、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今后省林业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监督管理,自然资源、水利、住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则按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湿地保护、修复和管理等。厘清相关部门职责,更有利于建立部门间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省林业局表示,我省将依据法律规定,按照生态区位、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将湿地划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河湖湿地、城市湿地等实施分类保护,实现“保护”和“利用”两不误。

  破坏湿地一亩罚款最高666万元

  对于广大民众而言,《湿地法》实施带来的最直观改变,是破坏湿地将面临高额处罚。

  “过去,我省湿地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处罚缺乏依据,破坏湿地几乎不存在违法成本。”省林业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长期以来,省内湿地违法案件居高不下。

  《湿地法》明确规定“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责令限期修复湿地,处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这意味着,占用湿地,每亩最高可罚666万元。

  《湿地法》还规定,经批准占用湿地的单位,应当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

  换言之,未来,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不仅要处以高额罚款,还要恢复湿地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湿地法》对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等也提出了明确规定。有了专门法律指导,全省可以构建更先进的湿地保护体系和空间。这可以有效确保全省湿地面积不减少,湿地功能不降低。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 版权所有 湖南日报报业集团 
copyright © 2008 VOC.COM.CN, Geo Info.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证 湘B2-2008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