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5月31日讯(全媒体记者 杨佳俊 通讯员 佟锡龙)5月31日上午,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新修订的、6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省高院副院长杨翔介绍,本次修订主要针对的是损害赔偿标准,赔偿责任比例的内容仍保持不变。与旧标准相比,新标准重点就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8项的计算标准、计算方式、证据要求进行了修改。
如,将“误工费”中无固定收入群体的误工费计算标准,从根据城乡居民不同身份分别按湖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修改为“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新标准统一了无固定收入的城乡居民的误工费计算标准,不仅有利于消除城乡差异,还改变了过去在城市生活和工作的农村人口需要向法院提交工作和收入证明的做法,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从“一般不超过5万元”修改为“一般不超过10万元”,同时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伤残程度等级或者死亡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杨翔介绍,之所以采取根据相关因素酌定加10万元上限的计算方式,一是酌定因素与最高法院人损案件司法解释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规定一致。二是为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造成权利保护失衡,参考其他部分省份标准并根据我省实际规定了10万元上限,进一步明确了计算方法,不仅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还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减少当事人的争议。
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三项费用的计算标准,修改为: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杨翔表示,这三项费用计算标准的修改,使城乡居民获得平等的人身损害赔偿,意味着多年以来“同命不同价”问题成为历史,将进一步实现城乡居民权利平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