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慧玲
立法协商,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的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创新。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全面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的奋斗目标,同时也提出要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为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建设美丽新湖南,湖南应在环保立法领域加强立法协商。
地方环保立法协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实现国家民主政治的需要。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实现人民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协商民主能有效弥补选举民主可能出现的失灵。因此,在地方环保立法领域充分实行协商民主,是立法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国家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二是实现科学立法、提高我省环保立法质量的需要。通过立法协商,汇聚民智,使地方环保立法充分反映民意,从根本上来说,就是维护人民的利益;通过立法协商,避免草案起草单位的部门本位主义,有利于实现多方博弈后达成共识。三是提高人们环保意识的需要。通过立法协商,有效宣传环保法律,有助于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四是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需要。环境资源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极易导致“公地的悲剧”发生。因此,通过与公共物品的所有人协商,有益于广泛听取意见,确定资源配置规则,实现资源配置最优。
如何加强地方环保立法协商?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探索:
坚持党的领导、人大和政府主导。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地方环保立法协商应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稳妥推进立法协商工作。党的领导应覆盖立法协商工作的每一个领域和环节。同时,应坚持人大和政府主导。制定地方性法规,人大常委会应提前介入立法程序,从法规立项到审议表决全过程充分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应由地方政府主导。
遵从广泛、多层的原则。广泛体现在四方面:一是参与环保立法协商的主体范围广泛。参与主体应包括: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等。建立立法机构与环保法学研究机构、智库、专家的立法协商工作机制。二是环保立法协商适用的领域广泛。既适用于地方环保综合性立法,也适用于地方污染防治、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保护的单行立法,如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和土地、水、森林、矿产、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保护的立法。三是适用的环节全覆盖。立法协商应适用于立法计划的编制、立法和立法后评估三个环节。即应将立法协商从法的制定环节向前延伸至立法计划的编制,向后延伸至法的后评估。四是立法协商适用于法的制定的三种情形。在制定一部新法时要采用立法协商,如正在制定的《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等。在修订或废止地方环保立法时也应采用立法协商,如已经一次审议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修订等。多层是指多层次。《立法法》分别赋予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大、政府制定环保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权力,故其立法协商的多层应涵盖两级:省级和设区的市级。
采取形式多元。环保立法协商除采用传统的立法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研讨会、立法协商会和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立法草案征求意见建议外,应拓宽网络立法协商形式的运用,可将立法草案通过微信、微信群和腾讯会议等网络形式与相关研究机构、智库、专家库的专家进行立法协商。采用网络立法协商形式能更充分获得民意,又能节省立法成本。
实现内容、程序制度化。地方立法协商,省人大常委会或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出台地方立法协商办法,将参与协商的主体范围、纳入立法协商的事项、实施立法协商的环节和程序等规范化、制度化,以规范地方立法协商行为,提高立法质量,为推进建设美丽新湖南提供良法保障。
(作者系湖南省专业特色智库——湖南师范大学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