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奇伟 郑孟佳
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考察时强调,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做好洞庭湖生态保护修复,统筹推进长江干支流沿线治污治岸治渔,做好渔民转产安置和民生保障工作。洞庭湖跨越湖南、湖北两省,湖南省境内又涉及岳阳、常德、益阳3市以及长沙市望城区。因此,对洞庭湖的保护不能单单依靠某一省某一市,而必须基于跨区域的省际和省内协商合作,在协作中共同擦亮洞庭湖绿色发展底色。
一、逐步健全跨域生态保护补偿协商制度
应尽快推动湖南、湖北两省间和湖南省内3市1区就洞庭湖生态保护补偿事项进行磋商。一方面,在省际间,湖南省应密切加强与毗邻省份湖北省之间的联络对接,通过协商达成洞庭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参照浙江与安徽签订的新安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湖南与江西签订的渌水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协议等方式,在充分考虑湖泊生态保护补偿特殊性的基础上,根据跨界断面水质水量保护和改善情况实施双向补偿,实现生态保护和治理的成本共担、合作共治、效益共享。另一方面,在省域内,应在省政府指导下推动3市1区就洞庭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进行协商,签订补偿协议。截至2020年4月,我省已有9个市州、14个县(市、区)签订了13份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协议。这些协议仅跨市县,并未涵盖洞庭湖湖区。为此,应延伸《湖南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试行)》覆盖范围至洞庭湖水系及湖区,并签署跨域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明确补偿目的原则、补偿主体、补偿范围、预期目标、监测指标、补偿方式、协议周期、违约责任等内容,确保协商可落地、可操作。
二、积极建设跨域污染治理和应急处置会商制度
会商制度是防范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制度保障。首先,应拓展会商主体的范围。要加强与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机构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其统一调度、水事协调的作用。参照湖南、广西河长办合作经验,在签订意向协议时可先由河长办进行推进。其次,应明确会商的形式、程序。建立具体可行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召集部门、议事形式、协商程序、部门联动方式等,定期和不定期的就洞庭湖生态环境治理的突出问题展开会商。再者,应明确会商的主要内容。按照《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就建立协作制度、加强研判预警、科学拦污控污、强化信息通报、实施联合监测、协同污染处置、做好纠纷调处、落实基础保障等内容达成协议;重点突出联合执法、协同监管要求,联合开展跨界水污染事件溯源侦查,联合打击跨界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水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协同机制。
三、协调推进跨域环境治理技术磋商合作制度
构建完善跨域环境治理技术磋商合作制度有助于夯实联合防控的技术基础,推动实现洞庭湖生态环境一体化治理。首先,应通过协商建立联合监测机制。重点建立健全洞庭湖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航运、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加强水质、水量等监测站点的统筹布局和联合监测,联合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明确采样断面、时间与频次,统一监测指标与分析方法。其次,应协商建设环洞庭湖水环境综合治理信息平台。鼓励湖区和出入湖河流所在地实现生态环境数据共享,明确规定信息共享的实现途径、范围和流程,对洞庭湖水域岸线、水资源、水质、水生态等方面的环境信息进行共享。再者,应协商培育共同的技术支撑机构,包括生态保护补偿基金管理、生态价值评估、自然资源资产核算机构等,探索建立跨域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协调机制。实现技术的交流合作,围绕洞庭湖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议题按照统一的研究计划,分工协作、成果共享,解决共同关注的重大技术问题,健全统计指标体系、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和绩效评估体系。
(作者分别系湖南省专业特色智库——湖南师范大学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