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俊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新时代环境治理的公众参与原则。为有效落实该原则,最新出台的《湖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要加强对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管理、指导和引导。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强调从供给侧角度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民主协商的制度设计,有助于更好地鼓励、支持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投身环境治理事业,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新湖南凝聚广泛力量。
公众参与之于环境治理民主协商而言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公众参与本身就是政府主导环境协商活动的应有之义。对于公权力机关而言,公众参与民主协商不仅是其环境立法、环境决策等正当性、有效性的必要前提,更构成其环境决策、环境司法执行的重要保证。二是民主协商是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工作实践的重要方式。通过民主协商,不仅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有效落实,也有利于公众理解环境治理工作的复杂性,促使其理性参与行动。三是公众参与环境协商是实现环境“共治”的重要举措。通过民主协商,使得公众在切身的实践参与中获得对国家机关环境治理、乃至更高层面的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解和认同,达成国家与社会、政府和民众之间的良性互动,确保环境秩序良好有序发展。
为更好保障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民主协商,可从以下四个方面着力优化、完善相关制度供给:
一是构建多层、多样的环境协商平台,为公众参与提供便捷渠道。根据环境治理的不同层次和内容,设置相应的协商平台。既包括政治层面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也包括与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基层协商论坛,如专家论证会、民主听证会、居民论坛、乡村论坛。通过协商平台,公众可以提出其所关注的环境议题,如污染治理、环境影响评价,也可以在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理性协商中参与环境决策。从形式上看,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5G通信技术,重点打造形式多样、渠道畅通的线上协商平台。通过微信小程序、官方微博、或者通过开发专门的APP程序,为公众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环境利益相关方展开对话、协商提供便捷渠道。
二是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机制,为公众参与提供制度基础。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前提和基础,信息的开放程度和途径的畅通与否直接影响公众参与的意愿和能力,而所获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亦直接影响公众参与的质量及成效。因之,必须拓宽信息的公开范围,明确信息的公开程度。一方面健全环境信息的发布机制,对环境污染的现状、来源、程度,治理方案、预算、工程设计及执行状况,工业企业具体超标、处罚整改情况等公示公开;另一方面完善数据收集机制,对公众在参与协商过程中形成的数据、资料及意见建议等进行全面收集,形成信息“闭环”,提高环境立法或环境决策的针对性与科学性。
三是加强环境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引导,促进公众参与的组织化、有序化。党委政府要实实在在支持环境社会组织工作,关心环境社会组织工作人员,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增强其协商能力。通过资金支持与奖励机制,培育一批在本地区具有较好社会声誉和社会影响力的环境社会组织。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通过地方立法对环境社会组织参与民主协商的主体资格、权利义务等进行明确规定,更好落实环境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有法可依”。加强对公众的环境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普通民众的环保认知水平,为公众有序参与环境治理打牢基础。
四是建立协商结果的反馈机制。公众参与环境协商能否达到其预期的目标,直接影响其可持续性。应当由特定国家机关负责,建立环境协商的结果反馈机制。对于那些业已在协商过程中达成共识的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给予说明和反馈,其中哪些决议能够及时实施,具体如何安排;即便不能及时实施,也要给出解决的期限或是相应的说明,从而增进公众对于国家机关环境治理的信任度和认同感。
(作者系湖南省专业特色智库——湖南师范大学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