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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2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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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夯实“一江碧水”保护屏障

  李奇伟 秦子涵

  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要深化做实“河湖林长制”,完善落实生态环境补偿、损害赔偿和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为了保障生态系统功能的原真性、完整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主体应保护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并对资源开发的不利影响予以补偿。在洞庭湖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中,应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着力健全流域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激发各方主体参与积极性,实现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夯实“守护好一江碧水”的制度基石。

  ——强化“开发者保护”要求,逐步健全洞庭湖地区自然资源开发补偿制度。

  根据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规范和约束各类开发利用活动。应考虑开发限度、范围和总量,据此建立目标责任制,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实行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用最少的环境资源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构建完善的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一方面,应遵循自然资源部等部委下发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规定,按照规范的确权登记工作流程对洞庭湖地区的水流、湿地进行确权登记,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另一方面,在确权基础上,构建完善洞庭湖全民所有的土地资源、水资源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通过征收资源税、生态补偿费等经济手段促使资源开发利用主体形成生态环境有价、资源有偿使用观念,加大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投入。

  探索建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机制。对相关企业进一步强化 “开发者保护”要求,促使企业将自然资源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投入和修复费用纳入内部成本,并依据损害担责原则主动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治理。

  ——落实受益者付费原则,稳步推进洞庭湖地区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建设。

  积极开展碳汇交易,通过碳中和、碳普惠等形式支持洞庭湖区绿色发展。截至2021年11月10日,仅运行77个交易日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累计成交配额2344.04万吨,成交金额达到10.44亿元。基于此,应充分发挥碳市场作用,积极引导碳交易履约企业优先购买洞庭湖地区林业碳汇项目产生的减排量。

  基于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规划设计洞庭湖区排污权交易机制。应适时推出洞庭湖地区分行业排污强度区域排名制度,由排名靠后地区对排名靠前地区进行合理补偿;加强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建设,建立统一的交易平台,降低交易费率,全面推进排污权网上竞价阳光交易,实现交易方式由“线下”向“线上”转变;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创造条件让湖南、湖北两省洞庭湖地区,特别是湖南的岳阳、常德、益阳和长沙市望城区3市1区之间率先开展跨区域排污权交易,推动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

  在总量控制基础上创新发展水权交易制度。应做好洞庭湖地区水权交易的基础性工作,包括积极稳妥推进水权确权、科学核算可交易水资源总量、基于许可证制度强化企业用水管理等。当地区用水总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时,地区新增用水需求应通过水权交易来解决;鼓励采取节水措施的取水权人以市场交易方式有偿转让相应权益。

  ——倡导绿色消费理念,积极发展洞庭湖地区绿色生态产业。

  大力推进洞庭湖区绿色生态产业。应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与产业发展有效联动,加速洞庭湖区经济转型发展。对有产业化前景的生态项目和服务于生态的产业化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助推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融合发展;积极发挥洞庭湖区生态资源优势,推进跨区域旅游合作,促进生态旅游产业发展。

  不断提升洞庭湖区绿色消费水平。应建立健全洞庭湖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制度,积极打造洞庭湖绿色标识品牌,为拓展洞庭湖区系列绿色产品市场创造条件;大力推广绿色采购,发布绿色采购清单,对经绿色认证的企业和产品实施优先采购;鼓励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绿色采购,形成改善生态保护公共服务的合力。

  积极发展洞庭湖区绿色金融。将洞庭湖地区纳入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试点,通过发展绿色信贷服务体系、创建绿色发展基金、创新绿色保险服务产品等措施,引导金融服务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结合。

  (作者分别系湖南师范大学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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