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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2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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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系统思维推进洞庭湖区生态修复

  王敏 陶思睿

  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持续发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考察时强调:“要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做好洞庭湖生态保护修复。”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要统筹抓好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还八百里洞庭碧波万顷。

  作为我国第二大淡水湖,洞庭湖是长江流域重要的调蓄湖泊和国际重要湿地,洞庭湖区是我国重要的粮、棉、油、鱼等生产基地。近年来,洞庭湖区生态修复取得了明显成效,生态环境质量稳中向好,但依然处于生态修复的攻坚期。以系统思维、系统治理不断推进洞庭湖区生态修复,是推进洞庭湖生态经济区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之策。

  坚持系统思维,制定洞庭湖生态修复的整体规划。应聚焦洞庭湖区可持续发展,构建生态修复的目标架构。一是站在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和系统治理的高度,加强战略性、前瞻性研究谋划,制定洞庭湖生态修复规划。立足资源环境承载力,坚持自然恢复为主,克服工程思维和过度修复,努力做到低成本修复、低成本维护、可持续利用。二是明确规划森林、河湖、湿地、动植物等生态系统修复的数量、质量、生态效益和指标。完善生态预警监测系统,形成对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跨界断面、饮用水源、主要水体和湖区保护的连续自动监测和预测体系。三是借鉴国内外国家公园建设案例,规划建设洞庭湖国家公园,构建原生生态系统保护网络,提高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

  建立系统集成的洞庭湖生态修复治理体系。洞庭湖区涵盖湖区四市以及“四水”流域相关区域。洞庭湖区生态修复须坚持跨区域整体联动,进行系统集成的嵌入式治理。在横向上,湖区四市应建立协商平台,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涉及生态修复工作的跨区域合作具体问题,进行协同配合;在纵向上,对于涉及“四水”流域的生态修复问题,建议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立整体协调、目标明确的生态修复治理体系,提升治理效能,加强统筹协调。按照“源头管控、过程管理、末端治理”的全空间治理框架,从整体治理角度强化跨领域、跨部门协调协作,探索过程监测监管及目标考核,明确各参与主体的责任与义务。

  完善落地见效的洞庭湖区生态修复监管制度。应强化治理主体的责任意识,推进洞庭湖区生态治理制度现代化建设。一是继续完善中央督察和地方监管相结合的制度。对照中央环保督察体系要求,建立全覆盖的地方监管体系,促进中央督察和地方监管相结合,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划得实、守得住、可持续。二是强化责任追究制度的效能。健全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修复补偿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追究破坏环境的市场主体责任,通过实施严厉的赔偿制度,提高警示和威慑作用。三是压实生态修复的主体职责。生态治理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多个治理主体,职责交叉重叠容易造成“多龙治水”现象。应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划定生态领域各部门各主体职责,强化治理主体的责任意识。

  构建上下联动的洞庭湖生态修复实施机制。生态修复是面向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多区域、跨部门协作工作,是典型的复杂巨系统。为此,一是政府应通过规划管控、工程管理和制度建设等自上而下的管理方式,把分散的组分或子系统整合起来,发挥生态修复系统治理的整体功能。二是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解决生态环境修复的公共性所带来的地方政府内生动力不足、社会参与积极性不高等现实问题。三是倡导科研机构、企业、非政府组织、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积极参与和深度协作,建立产学研一体的生态修复机制,培育湖区生态修复产业,激发市场活力,提升生态修复的有效性、经济性和参与性。四是广泛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以区域内各级各类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等为载体开展创建活动,让湖区居民自觉成为生态修复的积极参与者。通过多方联动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洞庭湖区生态环境的整体修复。

  (作者分别系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湖南师范大学国家治理研究所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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