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宁
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全面推进法治湖南建设”,强调“完善立法工作新格局,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这为做好新时代湖南地方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要求。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十八大以来,湖南坚定不移沿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指引的方向前进,“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上闯出新路子”更需要立法先行,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使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在法治轨道全面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赋予了地方立法重要使命任务。做好新时期地方立法工作,推动更高水平的良法善治,须以提升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为关键,立足高质量发展改革所需、人民群众所盼,完善立法工作新格局,充分发挥立法引领和保障法治湖南建设的作用。
——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立法工作新格局,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的根本保证。
加强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须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依托政府、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
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应明确有立法权的地方党委领导立法工作的重点、方式和方法,细化并完善党委审定立法规划计划、交付立法任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等立法工作机制体制,建立健全党领导立法工作责任制、地方立法机关党组就立法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等制度。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凝聚各方智慧、协调各方力量的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地方立法中得以贯彻实施。
二是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应将人大主导贯穿立法工作选题立项、组织协调、牵头起草、审议把关等各环节、全过程。加强和完善立法规划和计划编制程序、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制度、法规草案起草工作专班制等各项体制机制。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可由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牵头组织起草。
三是依托政府高效推进。加大重要立法事项协调决策力度,加强和改进政府调研论证、草案拟定、信息支持、配套措施等立法相关工作,修订《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
四是吸纳社会广泛参与。加强立法协商,建立专题立法协商机制,充分发挥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和立法咨询专家作用,畅通民意表达机制,探索引入重要立法事项第三方评估机制,促进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推进立法“全过程人民民主”。
——坚持立改废释并举,聚焦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的核心内容。
一是传承红色基因。从百年辉煌党史中汲取法治力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改废释全过程。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实践急需、问题突出的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突出湖南特色,围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需要,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生态文明、民生保障、乡村振兴、防范风险、安全生产、文化强省、数据安全等方面立法。加快制定《湖南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
三是坚持与时俱进。跟踪国家立法修法进程,建立常态化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机制,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解释、立法后评估等机制,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提升市州立法质量,推进区域协同立法,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的重要途径。
一方面,应着力推进“小切口”立法。全省各市州应准确把握地方立法的功能定位、地方立法权行使的范围和要求,以精准、协同、实效为原则,做到立法紧贴实际、务实管用、彰显特色,坚决杜绝“立法放水”“部门立法”“千法一面”等现象。应从立项指导、提前介入、审查把关入手,加强对市州立法工作指导,强化备案审查机制,切实提升市州立法质量和效率。
另一方面,应完善区域协同立法。建立省市两级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常态化沟通协调、市州间立法联席会议等机制,加强地方立法协同配套工作。加快推进长株潭一体化协调发展、流域生态保护、特殊类型地区振兴发展等协同立法,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各项战略中彰显新担当,促进湖南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现代化新湖南保驾护航。
(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湖南师范大学基地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