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捷
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了“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建设目标,其本质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在湖南的深入贯彻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曾借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深刻指出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的致命破坏和危害。“纲举目张,执本末从”。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正在向纵深推进,只有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严格按照“司法亲历性”要求,突出司法主体地位,构建职能清晰、权责统一的司法责任体系,才能彻底扭转“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这一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司法更公正、更高效、更权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建议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推进——
铸造好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司法队伍。事业成败,关键在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官检察官队伍,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基础和保障。确保法官检察官队伍正规化,就要针对法官检察官培养教育、司法权运行机制、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等强化基础性制度安排。应完善法官检察官政治轮训制度,探索建立政治督察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职业行为规范,完善职业道德评价机制,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统一职业培训和入职晋级宣誓制度;确保法官检察官队伍专业化,就要遵循司法规律、根据司法职业特点,健全遴选优秀人才、明确权责清单、再造办案流程、追究错案责任的司法机制。员额制是实现法官检察官队伍专业化的基础制度,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前提,必须坚决实施;确保法官检察官队伍职业化,需要健全与司法特点相适应的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体系,落实落细《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通过制度保障法官检察官合理工资收入,保障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
做到司法队伍的素质、权力、责任、保障相统一。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权良性运行机制的核心,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必然要求司法队伍有素质、司法行为有权力、司法责任要明确、各种保障要有力。为此,应坚持素质与职责相匹配、权力与制约相统一、责任与保障相适应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加快健全法院检察院系统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并建立科学的司法人员人事管理制度等。
推进和完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就是根据法院性质、岗位和工作特点,将法院司法人员进行科学分类,对各类人员按不同标准进行招录、使用、选任、晋升、晋级、考核、监督等,并配套相应待遇和保障机制,以最大限度实现法院司法人员的合理配置;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是指为确保司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针对司法人员的职业权力、职业环境、职业待遇、人身安全等进行保障的制度,通常包括工作方面的保障和生活方面的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旨在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以确保司法主体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推进法官检察官员额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应完善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和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遴选的制度,形成常态化的法官检察官遴选机制;加强和完善法官检察官利益回避制度,强化司法伦理和司法纪律经常性教育,引导法官检察官牢固树立司法信仰、强化纪律自觉;建立健全与司法办案新机制相适应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增强多元监督合力,规范司法权依法公正运行,以“零容忍”姿态惩治司法腐败。
(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南省法学会程序法学研究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