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教育督导内容,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学位实施统筹管理,将教育部门列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款修改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三、在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规划等部门,定期组织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作为修订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主要依据。”
四、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规划建设五千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置幼儿园;规划建设一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小学;规划建设三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初中;规划建设八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普通高中。规划配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数量、规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五、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规划部门”修改为“教育部门”。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内容纳入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应当在空间上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详细规划涉及需要预留或者调整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
七、在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小学校、幼儿园选址应当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震危险地段等危险区域。临坡、切坡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八、删除第十二条第二款。
九、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商品住宅地出让前,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要求和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规划配置标准,确定宗地出让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就地配建或者异地配建方式。
“用地规划条件要求就地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开发建设单位建设,并在土地出让公告及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内容、规模、标准要求、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商品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配套建设、移交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有关人民政府依法将其录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无需就地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异地配建。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所需有关配建成本单独计列,连同土地出让评估价纳入土地出让底价。”
十、在第十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未按照规定及时接收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
十一、将本条例中的“国土资源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资源”删除,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卫生和计划生育”修改为“卫生健康”,将第十二条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为“详细规划”。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