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9月29日讯(记者 陈奕樊)今天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明确自贸试验区的管理制度、运行机制,为自贸试验区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法律支撑和保障,十分必要。
明确管理体制是高标准高质量建设自贸试验区的基础。条例草案明确了“省自贸办统筹协调、片区所在市承担主体责任、片区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部门支持”的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管理体制。其中,条例草案规定,自贸试验区应当健全与海关、外汇、税务、金融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投资开放、贸易便利和金融创新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措施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
为服务自贸试验区“一产业、一园区、一走廊”三大战略,条例草案在立法上各有侧重。如在国际投资贸易走廊方面,规定了加强与长江经济带和粤港澳大湾区的对接合作、服务和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建设国际物流通道、承接沿海产业转移和加强招商引资等内容。在加强中非经贸合作方面,规定了建设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打造非洲非资源性产品交易中心、开展中非易货贸易、绿色通关和提供中非合作金融支持等内容。
此外,为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条例草案明确禁止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的行为,禁止实施歧视性优惠政策。同时,创新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条例草案规定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按照鼓励创新原则,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留足发展空间,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条例要立足差异化探索,着重突出“一产业、一园区、一走廊”,进一步明确细化相关机制和措施。要聚焦投资促进、贸易便利、金融创新、内陆开放、营商环境等方面,积极开展“首创性”探索,加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