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8月31日讯(记者 黄京 余蓉)严禁中小学择校乱收费;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厉打击“高价教辅”行为;严禁民办学校随意上调学费……近日,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新闻出版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加强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
严禁中小学择校乱收费
通知要求,严禁中小学择校乱收费。坚决查处“以钱择校、以优择生、以权入学”行为,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收取或变相收取借读费、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严禁跨学期(年)提前收费。
严禁普通高中学校联合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小语种、体艺类课程培训收费。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严禁中小学校允许家长委员会利用学校场地和师资力量进行有偿补课。
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通知强调,要规范中小学校、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中小学、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
严禁中小学校将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不得借课后服务之名违规补课、违规乱收费。
同时,严禁中小学校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或教育APP。作为教学、管理工具要求统一使用的教育APP,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严厉打击“高价教辅”行为
通知指出,要规范中小学教材、教辅资料征订。各地严禁在发行过程中增加内容、增删册次、搭售《中小学进校教辅材料征订目录》以外的任何资料,严禁随意扩大征订范围。
各地各校要坚持“限年级、限学科、限范围、限数量、限总额”原则选用教辅材料,坚持自愿原则购买和使用。严禁征订教辅材料过程中收受差价、好处费,严厉打击“高价教辅”、收取教辅资料费用发放教师津补贴的行为。
通知强调,要规范大中专院校学生实习管理,严禁收取实习费。规范高校和中职学校校企合作与培训收费,不得变相以合作方名义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强制学生参加各类培训。
规范学生食堂收费与管理,向自愿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严禁牟利。加强对家委会的监管,家长委员会不得收取学生或学生家长费用。
严禁民办学校随意上调学费
规范民办学校收费也是重要一环。通知要求,民办学校要全面落实民办教育公益性的要求,严禁民办学校违规随意上调学费标准,切实减轻学生入读民办学校的学费负担。
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剩余财产)的行为;严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通过利益关联方交易取得或变相取得的行为。
坚决查处民办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建校费”“择校费”“资源费”“信息费”“坑班费”“捐资助学款”等行为。
治理乱收费成各地教育督导评估重要指标
通知强调,各地要调整完善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全面落实教育收费监管主体责任。
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办将定期对各市州教育收费管理情况(含出台文件、开展检查等)、举报线索数量及查处情况等进行全省通报。将各市州、县市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纳入教育工作真抓实干考核、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指标。对情节典型、性质严重的教育乱收费问题,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办将进行公开通报,取消相关学校“文明校园”等评选资格,强化警示震慑功能。
各地还要加强对教育收费的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违规收费问题要及时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肃处理。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学校和教师以家委会名义或家委会以自愿为名收取费用的行为,追究学校主体责任,视同学校违规收费。对民办学校违规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财政扶持资金等,直至撤销、吊销办学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