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长沙湘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兴银(长沙)特转2024001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已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以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依法转让给长沙湘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特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包括但不限于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长沙湘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长沙湘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包括但不限于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的,由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联系人:吴先生、卢女士,联系电话:073185329013、18670720008。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长沙湘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9日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的本次进行转让的贷款本金余额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10日(含),2024年1月10日(含)之前债务人及担保人拖欠的利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2024年1月10日(含)之后新产生的欠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亦均包含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长沙湘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按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