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诗杰
习近平总书记在近日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面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要“强化目标协同、多污染物控制协同、部门协同、区域协同、政策协同,不断增强各项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强化区域协同治理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建设之必然要求。实践证明,分割的、碎片化的、以行政区域为界限的治理模式已无法应对跨界性、外溢性强的环境污染问题。新时代如何对标高质量发展要求,提升区域协同治理的实效性、可操作性,是我们在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必须直面的现实课题。
强化区域协同治理共识,形成价值引领
形成跨区域、多主体参与的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合力,必须培树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及公众对区域协同治理的广泛共识,并内化为系统的价值标准和行为模式。
其一,深化主体认知。遵循受众特点,创新话语表达,持续开展专题教育、形势宣传,科学阐释生态环境区域协同治理的理论意涵和实践逻辑,廓清政府的监管义务、企业的治理责任、社会组织及公众的参与权利和义务,达成对各主体功能地位的共识。其二,畅通对话渠道。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理念,构建多元主体民主协商体系,拓宽对话谈判空间,突出协同治理的公共性、参与性,彰显社会公平正义追求,达成价值共识。其三,平衡各方利益。依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科学测定治理成本和收益,厘清不同区域内不同主体的权责利关系,合理确定差异化的利益分享和利益补偿,提升共同治理意愿,达成利益共识。其四,营造社会氛围。吸引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生态环境区域协同治理全过程,引导公众分享参与、互惠、共赢的价值规范,形成开放、互信、包容的社会精神,达成社会共识。
完善区域协同治理机制,构建制度保障
科学有效的机制体系,是实现生态环境区域协同治理的关键。
其一,强化信息共享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的统一数据信息平台,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时效、程序,提升相关主体制定治理方案的准确性,保障社会公众参与协同治理的知情权。其二,深化协商领导机制。健全跨区域组织协调机构,统筹处理各方利益诉求和矛盾冲突,强化协同领导,破解环境治理的集体行动困境。其三,优化生态补偿机制。充分考虑不同区域、主体的付出成本和实际收益,坚持人本逻辑做好利益平衡和补偿,让所有治理主体共享治理成果。其四,细化评价考核机制。科学制定兼具可行性和可比性的评价体系,确保评价准确性;引入第三方评价考察协同治理绩效,增强评价公信力;强化考评结果运用,将其纳入干部政绩指标,督促区域协同治理工作走深走实。其五,实化责任追究机制。构建有迹可循、有据可考的责任痕迹管理,准确甄别协同治理主体的违法、违纪或违约行为,对拒不履行协同治理义务的主体依法依规追责,防止“破窗效应”发生。
提升区域协同治理能力,巩固实践成效
必须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区域协同治理不同主体的独特功能,助力多元主体协同共治。
其一,彰显中央政府的立法导向作用。强化区域协同治理的顶层制度供给,清晰界定主体资格、权限、责任以及协同治理的对象、目标、范围,有效引导和规范区域协同治理实践,强化协同治理的法治保障。其二,发挥地方政府的政策主导作用。打破人为壁垒和行政界线,促进区域之间的横向沟通,推动区域环境治理的决策协同,保持协同治理的政治动能。其三,突出企业的治理主体作用。企业是环境污染的主要制造者,也是主力治理者,必须压实企业参与协同治理的主体责任,通过行政监督和财政补贴引导企业合法排污、节能降污、技术治污,巩固协同治理的经济基础。其四,发挥社会组织的辅助作用。社会组织是治理实践中的“润滑剂”,应利用其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资源优势,拓宽协同治理的社会支持面。其五,发挥社会公众的基础作用。扩大环境信息公开和公共对话,畅通公民诉求表达和利益博弈通道,落实公民环境监督权利,提高公众参与协同治理的积极性,夯实生态环境区域协同治理的公民基础。
(作者系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基地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