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若痴 刘紫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在推进共同富裕的征程中,我们需充分认识到“生态是我们宝贵的资源和财富”,厚植共同富裕的“生态”底色。
一、创造“生态的财富”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前提
创造“生态的财富”,不是盲目地将良好的生态资源转化为社会财富,而是以劳动为中介创造合乎生态环保要求的社会财富。通过高质量发展创造更多“生态的财富”是共同富裕的前提。
其一,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实现,对财富的“量”与“质”都提出了更高要求。“量”丰是共同富裕的外在表征,“质”优是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经历了环境污染之痛,人们对财富的生态品质有着更强烈的期待。诚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还远未成为人们的行为自觉,不过希望自身所获得的财富绿色环保有益于身心健康已成广泛共识。在共同富裕征程中着力创造“生态的财富”,既要着眼于做大“蛋糕”不断扩大社会财富的总量,又要立足于破解生态难题回应人们对财富品质的要求,做到“量”涨“质”升,为共同富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其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实现,对财富的自然富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恩格斯指出:“劳动和自然界在一起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为劳动提供材料,劳动把材料转变为财富。”共同富裕并不支持挥霍社会财富,即使共产主义社会实现社会产品“极大”丰富、物质财富“充分”涌流,也并不等于“无限”地追求物质财富的增长。一方面社会财富的增长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刚性要求,另一方面自然资源的有效供应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刚性要求,而只有创造“生态的财富”,才能让社会财富刚性增长的同时保持自然资源的刚性供给。
二、守护“生态财富”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题中应有之义
生态环境本身就是财富,它直接以人民对生态环境是否满意为尺度。推进共同富裕必须守护好生态财富,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
其一,生态财富作为显性要素内涵于共同富裕的价值目标之中。共同富裕是“共”与“富”的统一,共同富裕既具有全民性,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又具有全面性,包括物质、精神、生态等方面的内容。良好的生态环境不只是孕育自然资源从而为共同富裕提供物质前提的隐性存在,还是共同富裕的显性构成要件,比如生态环境的好坏、生态财富的多寡是衡量共同富裕水平高低不可或缺的尺度。
其二,生态财富作为典型的公共产品可助推共同富裕的实现。“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生态财富是典型的公共福利,可最大限度地体现共同富裕的“共”性要求。只是在物质财富匮乏的年代,良好的生态环境给人们带来的获得感富足感十分有限;进入新时代新阶段,生态福利的递增能明显提升幸福指数。为民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生态财富是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比如良好的生态环境能让人身心愉悦地工作与生活,可激发人们的智慧与创造潜能,有利于进一步促推共同富裕的全面实现。
三、在创造“生态的财富”与守护“生态财富”中推进共同富裕
实现共同富裕,“共同”是不可或缺的要件,“发展”是须臾不可偏离的路径。创造“生态的财富”与守护生态财富是体现“共同”与“发展”要义的系统工程,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力。
其一,借力中央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机会,在财富的成本核算体系和分配体系中彰显生态份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明确要“培育发展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市场”。这就要求我们在通畅生态产品供需关系、建立统一有效生态产品市场的同时,沿着总量控制、产权封闭、有偿使用、鼓励交易的思路,着力界定生态产权并推进生态产权交易。以碳排放权为例,2021年启动的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仍基本局限于配额交易,对生成“生态的财富”作用有限。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形成需要在完善以配额交易的基础上,适时推动林业碳汇交易等项目上市。通过生态产权的确权、交易,以及纵向、横向的生态补偿等手段,让市场主体从无限、无成本地利用自然向有限、有价、有成本地利用转变。这既能倒逼市场主体不断改革创新以节约生态成本增加财富的生态附加值,又能让提供良好生态环境、生态资源和生态产品民众,特别是生态优势明显但收入水平较低的西部和农村的广大民众通过有价的生态市场实现持续增收,从而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
其二,多方协作形成守护生态财富的合力。合理地进行财富的生态成本分摊,能较好地生成“生态的财富”,但无法完全规避市场主体破坏生态财富。有效的市场需要有为的政府,“大部制”的构建,“环保垂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落实,环保督查和监察常态化等等,均是有为政府的有力表现。其实,有效的市场也需要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的积极参与。以最严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例,除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收集违法信息为执法与司法提供辅助等手段外,应进一步放宽环保NGO参与公益诉讼的准入门槛,试点赋予公民个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通过直接的诉讼,能让民众在监督市场主体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更好地守护人类共有的生态财富。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国际经济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