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亚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八百里洞庭湖,是湖南人民的母亲湖,也是湖南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其生态功能作用突出,经济社会发展价值重要。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强调,“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持续推动江湖协同、河湖共治,建千里湘江滨水走廊,还八百里洞庭碧波万顷”。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需要进一步加强洞庭湖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树牢系统性保护理念。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力:
创新立法模式与内容。在系统性保护理念下法治协同,立法是前提。洞庭湖环境保护立法时,应当把洞庭湖作为一个整体,实现流域圈与行政圈、法治圈的有机融合。立法协同,既是洞庭湖生态系统本身的需要,也符合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因此,制定、完善洞庭湖法律制度,既要考虑采取制定、完善综合性地方法规的模式,也要完善洞庭湖地方性立法的内容。也就是说,应当整合现有立法并补充完善以形成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同时,立法内容也应当是综合性的,应当涉及湿地、湖泊等各方面的环境要素。完善立法模式与内容,有利于解决法律制定人为切割导致碎片化的问题;有利于统筹整体规划、产业布局、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功能区域定位、国土空间管控等方面的管理;有利于理顺洞庭湖生态保护机制,统筹各项功能、各种要素、各个地区建立综合的决策机制、实施机制和协调机制。
深化案件管辖改革。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当前洞庭湖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管辖仍然存在管辖模式松散、管辖依据缺失、管辖机构运行不顺畅等方面的问题。为此,下一步洞庭湖环境资源案件深化改革需要完善以下方面:一是完善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模式。提升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管理层级,对跨市(县)不跨省的洞庭湖环资一审案件由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管辖;对不跨市(县)的洞庭湖环资一审案件由洞庭湖辖区内的各基层法院管辖;湖南省高院负责洞庭湖环资案件审理的监督与指导。这种改革既符合系统性保护理念,也不需要改变现有法院架构另行设立专门法院。二是完善“三审合一”归口制度,将散布于其他审判庭的与环境资源相关的所有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均归口到环境资源审判庭进行管辖。三是完善特殊诉讼规则。由于跨区域管辖的案件可能不在本行政区划内,因此,应当为环境资源案件创设特殊的诉讼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举证责任、诉讼救济基金监管等制度内容,同时设置分散的便民诉讼服务中心,以保障行政区划以外路途较远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推进一体化法律实施。洞庭湖流域跨区域环境资源保护,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形成“政府支持、司法保障、公众参与、多元共治”的环境资源保护新格局。一是构建环境资源保护协作机制。加强法院与检察院、行政机关的司法协作。比如,跨区域管辖法院应与同级别的跨区域管辖检察院做好沟通衔接,以便明确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移送起诉机关和相关法律程序;再如,当前环境资源审判中采用的增殖放流等新型责任承担方式,这涉及到流域系统治理的问题,应做好与渔业执法部门的衔接。同时,不同流域法院之间在审判、执行方面也需要加强协作与支持。二是加强法院司法裁判与法学院理论研究的互相促进,既提升法官运用法学理论知识解决环资审判实践中新问题的能力与水平,又为专家学者提供丰富的司法案例资源,实现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的良性互动。三是营造生态文明建设共建共享与标本兼治法治氛围。重视人工智能在生态系统建设中发挥的关键作用,加快整合洞庭湖生态环境数据资源,构建数据共享机制,让大数据赋能洞庭湖环境资源跨区域集中管辖。同时,5G时代应特别注重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进行说法、释法和普法活动,加大洞庭湖环境保护司法宣传力度。
(作者系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湖南师范大学基地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