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3月14日讯(全媒体记者 周倜)门诊费用分级按比例支付,重点做好“慢特病”门诊政策保障,个人账户可在家庭成员间共济使用……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逐步减轻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确保在今年8月底前出台实施细则、12月底前建立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稳妥启动实施改革。
《实施意见》明确,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普通门诊统筹制度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待遇保障向退休人员适当倾斜,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实施。
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的一级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70%比例支付;在医保定点的二级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200元,按60%比例支付;在医保定点的三级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300元,按60%比例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标准金额累计不超过300元,在职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退休人员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
针对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统称门诊慢特病),《实施意见》明确,要统一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在职职工慢特病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80%比例支付,退休人员慢特病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85%比例支付。
关于个人账户,《实施意见》明确,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但是,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