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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2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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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构建基层法治建设新体系

  颜希晨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出台的《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强调要提高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以来,湖南大力推进基层法治工作,制定出台了《关于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实施意见》等政策举措,取得显著成绩,但仍存在不足,亟须从思想观念、体制机制、技术支持和人才支撑等方面入手,积极构建基层法治建设新体系。

  ——夯实基础、建设平台,营造基层依法治理的浓厚氛围。

  加强基层干部法治教育。实施“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重点培训计划,提升基层干部依法治理能力,坚持定期开展基层执法人员专业培训,打造专业化普法队伍,在基层构建干部带头依法、人人尊法守法、事事找法用法的浓厚法治氛围。

  加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现镇街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全覆盖,完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镇街法律服务工作站和村(居)法律服务点建设,推进一村一法律顾问、专业律师服务团、人民调解队伍、智慧法援平台组建,实现法律援助全覆盖、更便捷、有保障。

  加强普法阵地建设。建设以法治文化小广场、法律图书角、法治图书专用柜、法治宣传橱窗等为主要场景的学习阵地;因地制宜开展法律大讲堂、法治文艺节目汇演、法治故事会、学习普法民歌等多形式宣传活动;借助信息技术,发挥微信群、公众号、抖音等新兴媒介优势,打造线上普法平台,努力扩大普法宣传覆盖面。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使基层精神文明建设与基层法治建设紧密融合,为实现良法善治奠定坚实思想基础。

  ——加强领导、因地制宜,完善基层依法治理的制度体系。

  深入贯彻党中央法治思想与政策举措,确保基层治理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应注重学习借鉴全国各地基层行之有效的法治建设创新经验,适时将其提炼升华为法规制度,扩大实践范围,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

  完善基层治理法规政策机制。在国家法律法规统一框架下,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在符合立法权限范围情况下,完善基层社会治理制度,使其在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建立健全常态化、规范化的基层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对基层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权限、监督方式等形成明确制度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程序、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行政执法情况统计等制度;配齐配强行政执法监督力量,配套完善相关制度,在人、财、物等方面强化执法监督保障。

  ——规范程序、引入科技,探索基层智慧执法新方式。

  完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切实推广“枫桥经验”,明确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落实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综合联动机制,拓宽执法、司法人员跨部门、跨行业交流渠道,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的作用,确保矛盾不上交。

  适应科技时代的变革。将“互联网+智慧执法新方式、数据化管理新模式、城市管理新技术”扩展到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加强基层执法人员对新技术新方法的学习,加大信息化执法设备在基层的投入与应用,逐步建立统一的基层行政执法信息化平台。

  加大新技术、新手段在乡村生态环境督查执法中的运用。比如运用卫星遥感技术有效甄别乡村生态环境的演变,运用智能远程监控设备监管排污过村情况,运用无人机巡查乡村生态保护动向,运用热点网格技术实现乡村生态环境24小时监管全覆盖等等。

  ——拓宽渠道、出台政策,形成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新思路。

  建立人才引进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基层法治建设人才引进力度,严格落实政法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和法治队伍准入制度,确保部分专项编制向基层倾斜。

  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加强与相关高校的合作,建设实习就业基地,注重选拔政治素养高、法治观念强的专业人才,培育高素质执法队伍;通过灵活聘用等形式,探索实施“一村一辅警”农村警务等新机制,充实基层法治队伍。

  完善激励政策。提升基层法治人才薪酬待遇,拓展其晋升空间与自我价值实现平台,让基层法治工作更具幸福感、归属感。

  (作者系湖南省廉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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