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辉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即将于7月15日正式施行。作为一部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直面社会关切,对近年来暴露出问题的电子眼等非现场执法行为作出规范,并增加了“首违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等新规,拒绝“任性”执法,让行政处罚既有力度,也有温度。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相关负责人指出,这部新修订的法律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了全面规定。由此,行政机关应及时清理超出权限作出的非现场执法规定,完善监控设备设置的合法性。
几个月前曝光的“天量罚单”事件,令人至今记忆犹新——广东佛山一高速路口“62万车主违章,总罚款超1.2亿元”的传闻引发舆论哗然。后来佛山交警称这一数字有出入,这一路口实际抓拍处罚只有18万辆车。即使数字有改变,但也足以令人瞠目结舌。
“天量罚单”并非个案,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因交通违法抓拍不合理和执法不规范造成的争议并不在少数。应该说,合理设置的“电子警察”对于交通违法查缉和交通事故预防的积极作用应予肯定。然而,由电子眼抓拍所引发的问题也并不少。
说到底,“天眼高悬”,抓拍和罚款扣分都不是目的,而是为了遏制违法、防止事故、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如果只给司机“添堵挖坑”,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成了某些行业部门的“马路提款机”,那就显然有悖“电子警察”设置的“初心”。
对于广受诟病的“电子警察”设置地点不合理、不公开,监控设备不合格、不达标,记录违法信息不规范、不告知,监控设置过多过滥、超速限值“过山车”以及流动抓拍偷拍等诸多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采用电子监控设备须于法有据,并对电子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了全面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补充法制审核、技术审核、公布设置地点等手续,对不符合标准的电子监控设备要及时淘汰、更换。
全国人大通过修订行政处罚法规,对交通违法抓拍和设备质量要求、设置、使用以及处罚、告知程序等方面做出更加科学、严格的规定,无疑是一次正本清源之举,也是对社会期待的正面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