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理论·新论 上一版3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头版

第02版
要闻

第03版
要闻
 
标题导航
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2024年12月11日 星期三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创新和发展中国自主的行政主体理论

  段泽孝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要求“总结提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概念、观点、理论,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不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行政主体是中国行政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行政主体理论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关系密切,对其进行本土化改造与创新,是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应有之义。

  认知基础:中国行政主体理论具有鲜明的自主实践导向。行政主体在我国通常被定义为“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中国的行政主体理论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本土司法实践导向。在具体的司法适用情境中,中国的行政主体理论通过明确行政诉讼被告范围,实际上便于行政相对人识别行政行为的实际履行机关。从行政诉讼制度的实践历程来看,这种理论适用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人民立场,进步意义明显:一方面,有助于明确实际履职机关的法律责任,落实权责统一,规范行政活动,推进依法行政;另一方面,有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畅通司法救济途径,促进权利救济。理论来源于实践,中国的理论须解决中国的问题。为此,中国的行政主体理论所涵盖的基本范畴和核心命题,必然有别于西方行政主体理论的话语表达。对中国行政主体理论的认知、研究、适用以及发展创新,不能脱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不能脱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发展机遇:全面深化改革呼唤中国自主的行政主体理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离不开党和国家机构职能的不断优化。我们党始终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积极推进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加强党对各领域各方面工作的领导,确保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各项任务能够持续深入推进,已成为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突出特点。在特定的公共行政领域,通过行政组织再造的方式实现党的组织和行政组织科学有机融合,既能理顺党政关系,加强和改进党对公共行政活动的领导,又能兼顾行政成本和效率。行政主体理论不仅要在程序法层面解决行政诉讼被告的识别问题,还须从实体法层面进一步回应行政组织法的理论构建需求,促进行政组织法治化。另一方面,随着改革的推进,不同类型的组织形态在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定、履职机关权责统一、行政组织的法正当性等方面与既有的行政主体理论可能并不一致,行政主体理论的解释力仍待增强。因此,行政主体作为我国行政法学的基础概念之一,须不断回答新时代改革实践中的新问题。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丰富中国自主的行政主体理论,为改革行稳致远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持。

  自主路径:中国行政主体理论创新发展的可行方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用发展着的理论指导发展着的实践”。创新和发展中国自主的行政主体理论,不仅要聚焦新的实践,还要掌握切实可行的方法。汲取学理经验,促进理论传承与实践传承相统一。行政主体理论从域外传入我国,在理论传承上不可避免地受到西方行政主体理论的影响,容易脱离我国国情。唯有将其与我国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以及司法实践有机结合,才能既传承域外理论的优点,又促进行政主体理论本土化、中国化,进而指导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我国的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的创新发展不能脱离也不能回避党的领导这一我国最基本的政法语境。作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自主的行政主体理论,须基于马克思主义的学术立场和观点进行阐释论证。善用法律方法,在维持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稳定的前提下有序推动理论创新。法律制度的相对稳定,可使人们根据法律规范预测行为后果,有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通过法律方法的适当运用,有助于阐释和解决实践中的新问题,进而推动实践的新发展。

  【作者系湖南省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省社科院(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分中心特约研究员。本文为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党政合设改革背景下行政主体理论创新研究”(19YBQ063)阶段性成果】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 版权所有 湖南日报报业集团 
copyright © 2008 VOC.COM.CN, Geo Info. All Rights Reserved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4312006003 经营许可证:湘ICP证010023 ICP备案号:湘ICP备100118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