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2月7日讯(全媒体记者 余蓉)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资金监管,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6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建立统一的湖南省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平台,公开招标委托一家银行进行监管平台建设和日常运营,省市县三级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分级对民办学校银行账户实施监管。
根据《通知》精神,经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机构(面向普通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按国家其他规定进行监管)均包括在内。民办学校开设的学校账户全部纳入监管平台进行监管,学校开户银行为委托资金监管账户开设银行。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收取的费用、开展活动的全部资金往来、财政性补助资金等只能使用纳入监管平台的银行账户。
《通知》要求,民办学校应当建立预算管理制度,要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和“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的规定,制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经学校决策机构审核同意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时,要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并完善大额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实行民办学校资金账户利益关联方交易、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支付监管制度。
民办学校收益是否可以进行对外投资?《通知》强调,学校在预留足年度预算支出资金,并在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发展基金后,可以对外投资。不得挤占、挪用和抽逃学校正常办学经费对外投资,不得使用财政性奖励、补助资金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严禁民办学校从事股票、期货等高风险项目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民办学校不得以学校名义非法集资、借贷。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借入款项只限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借给举办者及其他单位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