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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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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中院一审宣判湖南提级管辖“第一案”

  湖南日报12月14日讯(全媒体记者 杨佳俊 通讯员 刘瑶 陈凌云)12月12日,湖南首例提级管辖案件在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宣判。本案涉及到场外配资合同这一新类型合同,对于如何界定场外配资合同是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以及无效后如何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邵阳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曾某、李某与谢某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约定由曾某、李某提供资金并出借股票账户供谢某买卖股票,谢某按照固定的杠杆比例缴纳保证金,曾某、李某收取固定利率的年利息,曾某、李某个人既没有经营证券业务的资质,更没有证监会对经营融资融券的审查批准,该协议实质为场外配资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款“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案涉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场外配资行为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比例等诸多方面的限制,也加剧了市场的非理性波动,扰乱、冲击了资本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存在高风险且不受法律保护,为达到场外配资目的所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中关于配资方无论盈亏均收取固定利息的约定除因合同无效而归于无效外,还具有保底条款的性质,若支持返还配资方本金及利息的主张,则该无效的保底条款实际得以实现,故对曾某、李某要求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本息的主张,不予支持。双方对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均存在过错,根据双方之间的过错程度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谢某应当返还曾某、李某除去所获利息、平仓后剩余款项后的实际损失。

  本案系湖南首例提级管辖案件,属于辖区内新类型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是正式开启湖南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后提级管辖程序适用全新探索的重要标志,探索新类型案件的裁判标准,准确把握合同无效、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平衡当事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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