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勍
外来入侵物种是指传入定殖并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近年来,我国每年因外来入侵物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逾2000亿元。近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强调坚持风险预防、源头管控、综合治理、协同配合、公众参与,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全面提升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水平。该办法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湖南农业农村部门统计,截至去年9月,全省农林外来入侵物种已达282种;在我国52种重大外来入侵物种中,我省就有以福寿螺、草地贪夜蛾、红火蚁为代表的10种。外来入侵物种从传入到定殖再到暴发为大面积分布、难以控制,需要一个周期,在入侵的早期比较容易防治。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通常遵循属地管理原则,需要加强多部门协同,以免出现“你管他不管”的局面,错过最佳管理时机。比如某外来物种入侵某地后,需要当地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生态环境等多部门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该入侵物种,否则后患无穷。当前,我省应紧扣重要环节夯实外来入侵物种治理体系,打好外来物种入侵防卫战,筑牢生物安全屏障。
完善外来物种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的协同防控机制,是外来入侵物种治理体系的基础。2005年,我省初步建立了外来物种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当前,该联席会议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林业、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科技、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参加,负责审议本行政区域内外来有害物种防治计划和措施,组织协调部门之间外来物种管理事项。完善外来物种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应着重从两个方面发力。一方面,进一步突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主导地位。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主导、协调,构建防治外来入侵物种的上下联动、横向协同、运转有序的监管一体化平台,对外来物种入侵风险预防、检测、监控和事件应对全过程,科研、贸易、养殖等全领域强化紧密跟踪和综合防治,并通过完善的联防联控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联合查处机制等保障各部门在外来物种入侵监管中实施有效措施,实现分工与合作。另一方面,落实基层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主管部门责任追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防控工作。对未依法履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职责的责任人,须一查到底。只有严格实施 “倒逼机制”,才能将相应管理职责落到实处。
升级口岸检验检疫体系。海关是外来入侵物种治理体系的“第一道防线”。应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口岸防控,对非法引进、携带、寄递、走私外来物种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对发现的外来入侵物种以及经评估具有入侵风险的外来物种,依法进行处置。当前,我省应加快升级口岸检验检疫体系。一方面,织密国门生物安全防护网。在口岸防控环节,建立“动植物检疫处+风控分局+隶属海关+动植物技术中心”联合工作站模式,实现“职能+情报+现场+中心”全链条联动防控。另一方面,推进检疫技术和设施更新迭代。比如应用大数据分析,不断优化监测布点选点,对重点商品进行重点布控;应用智能CT机设备,通过智能审图快速锁定高风险包裹,提高口岸检疫效率。
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机制。预防胜于治疗,当预防机制失效时,法律诉讼就成为遏制外来入侵物种的重要一环。目前我省防治外来入侵物种以行政规制为主,其实通过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来应对外来入侵物种问题亦大有可为,从而形成行政和司法“双轨”治理机制。一方面,检察机关应积极履行环境公益诉讼办案职责。检察机关可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责,有针对性地开展外来入侵物种调查、监测、预警、治理以及相关生态修复等工作。另一方面,发现外来入侵物种的检察机关应切实当好“吹哨人”。检察机关须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检察机关,上级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推动形成上下联动发力的“一盘棋”格局,统筹部署开展调查核实和取证、鉴定等工作。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