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银球 张恺依
法治是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基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需要将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结合,以法治手段推动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污染防治工作体系,不断提升全社会协同防治污染能力。
以法治手段强化政府污染防治主导地位
应以法规、制度明确政府污染防治职能,规范政府相关权力运行、执法活动,有效夯实政府在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主导地位。
健全污染防治政策体系和制度框架,明确政府部门职责。以市、县为重点,出台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完善各项标准规范,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在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能定位,确保这一工作开展有法可依;各级政府应充分发挥引导、服务、统筹作用及“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结合年度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安排部署行政区域内污染防治工作;将绿色低碳作为经济高质量发展主线并上升到法律层面,完善配套法规制度,切实推进碳排放交易市场、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
严格依法依规,完善污染防治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生态环境部门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对标《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落细;应按《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落实乡镇污染防治综合执法主体责任,明确乡镇权力清单,打通农村污染防治综合执法“最后一公里”,强化执法力量下沉。
以法治手段强化企业污染防治主体地位
企业是污染物排放的主体,也是污染防治的关键环节,强化企业主体作用,让企业自觉承担污染防治的社会责任,才能巩固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的成果。当前,我省仍存在少数企业污染防治理念和法治意识不强、企业发展与贯彻落实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结合不紧密等问题,须进一步强化企业污染防治法治意识,严格落实企业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强化企业污染防治法治意识。通过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和严厉的惩处措施,引导企业自觉守法;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指导、支持企业深化污染防治工作,将污染防治融入企业经营全流程、各环节;推动建设专家智库,面向企业员工常态化开展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科技创新培训,助力提升企业污染防治能力。
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强化污染防治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坚持严格依法处罚,是推动企业作为污染防治主体积极落实责任的有效手段。从源头控制污染,提高高能耗、高污染行业的准入门槛,严格执行环评审批程序,要求企业切实担当环境修复责任、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提升监督执法效率,探索实施线上监管,将排污风险防控纳入常态化监管范畴,完善迅速响应处置机制;建立企业排污信用信息公示机制,对不诚信、不守法企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提高企业违法排污成本。
以法治手段保障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污染防治
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是构建污染防治体系的重要支撑。人民群众是良好生态环境的享受者,也是环境保护的参与者、实践者,应以法治手段切实保障社会各界参与污染防治工作的权利,努力营造良好的全民防治污染氛围。
保障公众参与污染防治的权利。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污染防治的规章制度,完善政府和企业污染防治工作信息公开机制,让企业公开生产、经营、排污信息,政府及时公布无证、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以及监管执法信息,确保公众对环保事务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完善环境信访规章制度,畅通社会各界依法合规向相关部门检举举报企业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职能部门不法执法行为的通道;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间接财产损害和环境健康损害等作为影响因素,引导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活动。
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突出法律指引,通过各种污染防治法治宣传方式,多方位展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让人民群众深刻认知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充分激发其参与污染防治的热情。以长沙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为试点,探索打造集司法保护、法治教育、理念宣传、文化推广于一体的生态保护平台,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大众“看得见,摸得着”的绿色司法实践。
(作者均系湖南工商大学湖南省廉政建设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