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6月17日讯(全媒体记者 杨佳俊)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在城乡建设中系统保护、利用、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以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坚持统筹谋划、系统推进,坚持价值导向、应保尽保,坚持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坚持多方参与、形成合力,系统完整保护传承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为加快建设文化强省提供有力保障。
到2025年,具有湖南特色、多层级多要素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初步构建,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活化利用经验,建设性破坏行为得到明显遏制,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融入城乡建设的格局基本形成。到2035年,系统完备、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全面建成,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充分利用,不敢破坏、不能破坏、不想破坏的体制机制全面建成,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全面融入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进一步提升,保护传承湖湘历史文化的良好氛围全面形成,湖湘历史文化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二、构建湖南特色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
(一)明确保护传承体系内涵。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是以具有保护意义、承载不同历史时期文化价值的城市、村镇等复合型、活态遗产为主体和依托,保护对象主要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地段,与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保护传承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主要目的是在城乡建设中全面保护好体现我省不同发展时期、反映重要历史事件、凝聚公众情感记忆的代表性历史文化遗产,尤其要保护好湖南作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革命的重要策源地之一,发出“建党先声”、成为“建军摇篮”、开创“建政先河”的红色文化遗产,以及当代建设和改革的重要成果,全方位展现湖南文明历史,传承湖湘文化精髓。
(二)编制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按照应保尽保、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编制全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探索编制跨区域历史文化遗产整体保护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空间需求。构建湖南历史文化价值体系及载体清单,明确各级各类保护对象及空间分布。制定保护传承策略,建立重大工程及重点项目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
(三)建立健全保护名录。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各类保护对象的认定标准及评选办法,指导督促各市州、县市区落实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开展全域全要素历史文化资源普查,推进各类保护对象的申报认定工作,分类建立保护名录和分布图。具有重要保护价值、地方长期未申报的历史文化资源可按相关标准列入保护名录。加快推进历史文化资源测绘建档工作,开展数字化信息采集,形成矢量成果,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建立与城市信息模型(CIM)联通的历史文化资源数据库。通过整合资源、更新模块等方式打通已有信息平台的数据壁垒,建设全省统一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信息数据管理平台,实现数据互通共享。
三、融入城乡建设管理
(一)划定保护范围。各地要按规定分类组织编制各类保护对象的专项保护规划或保护方案,划定保护范围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明确保护重点和保护要求。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标志牌设立要求,结合地域文化特色,设计制定标志牌,对已公布的各类保护对象及时挂牌保护。
(二)加强建设管控。建立全生命周期的建筑管理制度,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加强对既有建筑改建、拆除管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涉及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应严格落实相关保护、修缮要求。各地在实施旧城更新改造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要组织对相关区域范围内历史文化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并认定公布,提出历史文化遗产和风貌管控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经认定公布的历史建筑,不得随意拆除和损坏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中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在城市更新中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乱真,不破坏地形地貌、不砍老树,不破坏传统风貌,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随意更换老地名。
(三)注重整体保护。加强区域性、流域性的历史文化整体保护和跨区域、跨流域的文化线路保护,加强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湖南段)的保护建设。妥善处理新城和老城关系,合理确定老城建设密度和强度,逐步疏解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不相适应的城市功能。保护各类保护对象的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延续整体空间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按照留改拆并举、以保留保护为主的原则,采用“绣花”“织补”等微改造方式增加公共开放空间,补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加强建筑、雕塑设计引导,传承建筑文化,营造城市特色风貌。加强命名管理,规范使用标准地名,不得擅自更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体现历史文脉的地名。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应急力量建设和应急处置预案管理,综合运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手段提升防灾减灾能力。
(四)推进活化利用。创新历史文化活化利用方式,让城乡历史文化与现代生活融为一体。建设城市历史文化步道,推动历史文化资源与现代旅游景观融合,打造历史文化旅游品牌。开展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的活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推进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活化利用,建设文化展示、传统居住、特色商业、休闲体验等特定功能区。发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交通文化遗产等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塑造历史赋能、农耕特质、还原传统的文化乡村。结合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加强全省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挖掘红色资源,传承红色基因。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历史文化活化利用主题活动,以展示(览)馆、新闻报道、电视剧、电视节目、纪录片、动画片、短视频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推广。
四、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一)强化部门协同。省级层面由住房城乡建设、文物主管部门牵头统筹协调,宣传、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消防等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全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各市州、县市区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完善制度机制,强化城乡建设与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协同。
(二)推动多方参与。简化审批手续,制定优惠政策,稳定市场预期,推动市场主体持续参与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扶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综合型企业在规划、设计、施工、修缮、养护、运营、推广等方面,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提供支撑。
(三)健全长效机制。建立完善常态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机制。坚持基本建设考古前置制度,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前介入城乡建设的工作机制。在地下文物埋藏区进行工程建设的,应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对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修缮、改造实行全过程管理,优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修缮、改造、迁移审批管理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强化奖励激励。鼓励市州、县市区政府研究制定奖补政策,通过以奖代补、资金补助等方式支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对在保护传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五)加强检查评估。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市州、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巡查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范畴。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加强执法检查,开展抽查和定期检查,督促市县两级严格依法行政,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破坏行为。加强保护传承评估,市州、县市区定期对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情况、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监测评估报告。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涉及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发挥专家、媒体的监督作用。
(六)加强考核问责。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监督指导。强化对领导干部履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监督,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对已列入保护名录但因保护不力造成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历史文化遗产,列入濒危名单,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退出保护名录。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对不尽责履职、保护不力,造成已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或应列入保护名录而未列入的历史文化资源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破坏的,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处理。加大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公益诉讼力度。
五、完善保障措施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刻认识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重要意义,增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使命感、紧迫感,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把全面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与加快城乡建设高度统一起来。要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保护传承工作的各方面各环节和全过程,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二)完善政策法规。推动制定出台湖南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地方性法规,加强与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分类制定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相关技术指导文件。
(三)加大资金投入。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纳入县级以上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投入机制。明确划分省与市县事权,确保事权与财政支出责任相匹配。各级政府要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国家级、省级重大项目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脱贫地区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鼓励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拓展资金来源渠道。
(四)加强教育培训。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的培训课程中增加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内容,提高领导干部在城乡建设中保护传承历史文化的意识和能力。定期组织开展专题警示教育。加强专业技术人员、技艺传承人和传统工匠培训。加强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建立各级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智库,开展学术研究和宣传培训。
(五)强化科技支撑。设立城乡历史文化资源内涵阐释、保护修复等保护传承专题,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研究。建立完善各类保护对象数字化技术标准,推动大数据、云平台、卫星遥感、三维激光扫描等技术在历史文化资源测绘数据采集、档案建立、数字化展示互动等方面的应用,提升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科技水平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