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5月26日讯(全媒体记者 陈奕樊)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宪法性制度。26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修正草案)》。
为了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修正草案对审查标准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对存在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的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存在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存在明显不适当问题等情形,应当提出意见。
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全省所有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均获得规章制定权。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和我省的新情况,修正草案将全省所有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纳入了备案审查范围。同时,为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修正草案将“一委两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了备案审查范围。
备案审查被视作公民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结合我省近几年开展专项审查工作的经验,条例修正草案规定,对事关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涉及法律、法规重要修改,关系公众切身利益,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进行专项审查。
在监督和保障方面,为推进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全覆盖,修正草案规定了备案审查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同时,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监督,修正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核查通报制度,对制定机关迟报、漏报规范性文件等情况予以通报。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建立全省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提高备案审查信息化、智能化水平;要依法及时报备,加大审查力度,提升纠错刚性,切实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推进“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