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2月10日讯(全媒体记者 王为薇 通讯员 曹亮)记者10日从省医保局了解到,《湖南省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将进一步提升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细则》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符合《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各级医保部门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不得调整药品的自付比例、支付标准和限定支付范围。
《细则》明确,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保健药品;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
《细则》提出,省级医保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的基金负担能力及用药需求,经相应的专家评审程序,将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上市的民族药品、有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中药饮片、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增补纳入省级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人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由符合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急救、抢救的除外;由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应当凭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按规定程序经过药师或执业药师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