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12月2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国平 通讯员 陶琛)2日上午,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日印发的《关于规范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情况。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方式执行原判刑罚。“在监督中发现少数案件存在办理程序不规范、适用标准掌握不严格等问题。”省高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黄燕介绍,《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机制、规范程序,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严防“纸面服刑”等问题发生。
《意见》共20条,主要包括办理工作机制、办案程序事项、监督管理机制和决定作出、工作衔接及收监执行四个方面内容。
《意见》规定了法院不得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办理程序、刑事审判部门不得移送立案、立案部门不得进行立案的四种情形:被告人、罪犯所患疾病明显不属于或者无证明材料表明可能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严重疾病的;被告人、罪犯自伤自残或者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明显有社会危险性的;被告人、罪犯不进行治疗或者不配合治疗的;有关刑罚执行的法律文书已依法送达的。
《意见》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启动和决定作出应通过“负面清单”的形式,以防止不必要的启动程序造成司法资源浪费,防止只强调病情而忽视罪犯社会危险性的审查情形出现,严防对病情不符合标准或者虽然病情严重但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此外,《意见》对案件办理的监督管理提出更严格要求,在一律组成合议庭研究、提请院庭长监督外,对一些特殊类型案件要求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或者报上级法院备案审查,以更严格的监督管理,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各项规定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