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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0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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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先体验”是对明星的保护

  舒昊

  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印发《明星商业广告代言行为合规指引》,提醒明星代言商业广告应秉承“先体验、深了解、后代言”的原则。这是全国范围内首次出台引导演艺人士规范商业广告代言行为、防范违法虚假代言风险的相关指引。

  明星代言商业广告由来已久,这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一种现代营销手段。但近年来,因为虚假代言而深陷舆论漩涡的明星不胜枚举。许多粉丝过于相信明星,他们说什么好就去买什么,用过什么也去用什么。一些精明的商家要么打出“明星代言”招牌,要么推出“明星同款”字样,结果不少明星代言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最后买单的还是消费者。而有些明星也因虚假代言吃了官司、损了形象、失去信任。基于此,让明星“代言先体验”,无疑对他们是一种保护。

  对明星商业代言行为进行规范,要求“先体验、深了解、后代言”,应该说是一种多赢选择。首先,依据《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星商业代言一旦出现虚假、跑偏行为,就要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既有可能遭遇“人设崩塌”,还须承担经济赔偿,甚至是刑事处罚。如果“代言先体验”,对所代言的商品和服务有了深入了解和真切认识,虚假代言的概率就会大大减少,代言的风险大大降低,对明星而言岂不是一种自我保护?

  明星“先体验”,说到底是一种“试用”行为,商品好不好,明星来把关。既避免了明星涉足与自身毫不相干的领域,也为消费者平添了一份信誉保证,使得“被坑”的几率变小,消费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当然,明星还应当增强社会责任感,珍惜名誉地位。以诚信为本、慎之又慎,尽到对商品了解、审查、试用的相应义务,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公众负责,还是对商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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