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公安机关对醉驾缓刑期内再次醉驾的李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10月20日下午,李某某无证驾驶湘G9XX37号小型轿车行经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路一巷道时,将停放在该巷道内的湘G2XX51小型轿车刮擦,引发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后,张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永定中队民警经调查,发现李某某有酒驾嫌疑,于是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其酒精含量为306.405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另经查实,李某某曾因2020年9月24日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2020年12月17日判决确定当日起计算,尚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被抓后,李某某对自己醉酒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安交警部门提醒,酒后驾驶严重危害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如系醉驾被追刑责,还会对自身及直系亲属入党、入伍、考学、就业等造成重大影响,广大驾驶人朋友切记要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张交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