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天文 张广酃
随着对外开放脚步不断加快,湖南国际经贸“朋友圈”目前已遍及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外经济合作国别(地区)扩展到94个,涉外事务领域不断拓宽、数量急剧增长,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势在必行。
习近平总书记在去年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提出,到2025年政府行为要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为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涉外法治涉及国内法、国际法和国外法之间的复杂关系,并关联法律的域外适用,对法治队伍的国际化提出了更高要求,而法治队伍的国际化须多方联动、稳步推进。
大力培养涉外法律专业人才
高等院校作为各领域高层次专业人才的培养单位,应肩负起培养涉外法律专门人才的使命。目前,湖南几乎所有本科院校都开设了法学本科专业,10多所高校开设了法学硕士专业,4所高校开设了法学博士专业,但涉外法律专业人才仍然十分紧缺。
高校法学专业应立足我国国情,更加关注我国面临的域外适用等涉外法治问题,从自身优势与特色出发,围绕湖南改革开放大局,主动对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非经贸博览会等对外开放平台,将涉外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纳入人才培养规划和教育教学活动中。各高校应扩大国际法专业人才培养规模,鼓励从外语专业跨学科招生;调整人才培养目标,突出专业化、职业化和国际化;优化课程体系,增加针对性强的国际法和域外法律、国别文化与外语选修课程;加强与涉外法治部门的合作,将涉外法律实践和实习实训真正落到实处;创新培养模式,以互派交换生或“3+1”“2+2”等模式与国外大学开展联合培养;丰富教学内容与手段,积极选用涉外法治的真实案例。
不断拓展立法机构和政法机关的国际化视野
立法机构制定或修订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时,应在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上充分考虑涉外因素,积极防范化解涉外法律风险。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和司法行政等政法机关在履职中,若涉及涉外机构、企业、人员时,须统筹兼顾国内法律法规、域外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及国家之间签署的司法协助协议,确保准确适用。
立法机构和政法机关应通过组团访问及考察、参加国际法学专门会议或学术活动、召开国际研讨会和开展务实国际合作等形式,加强与发达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非洲国家同行以及法学界和实务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应紧密结合各机构职责,加强与涉外企业、单位的联系,围绕涉外立法和司法的痛点、难点多走访多调研;通过学习强国、如法网等平台以及专题研讨、涉外法治案例分享、在职教育班、干部网络培训、党校轮训等方式,对相关机构及队伍进行国际法治的专题培训。
全面提升政务部门的跨文化交际能力
随着我省对外开放步伐加快,法治政府建设需要大量跨越语言和文化交流障碍、能够高效沟通的政务执行人员。涉外沟通是否及时、准确到位,对于提高涉外政务效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此,政务部门在新选拔录用政务工作人员时,应根据涉外政务工作性质和工作量,加大外语能力和跨文化交际能力的考核比重。对于在职人员,政务部门应制定在职员工外语能力和跨文化能力提升的培训规划与轮训计划,加强与高校外语院系的合作,开办职业外语系列培训班和“国别文化”系列培训班;同时建立奖励机制,引导在职人员积极报班或自主学习,迅速提升外语能力和跨文化交际能力。
积极引导涉外湘企参与法治队伍建设
涉外法治建设与涉外企业自身发展休戚相关,法治队伍的国际化更离不开涉外企业的参与和支持。近年来,由于企业文化传统、管理理念与模式、发展思路等方面的差异,湘企与老挝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及非洲国家在进出口贸易、工程项目投资与建设、产品加工等合作中,时有分歧或纠纷,甚至发生贸易争端,直至诉诸国际经贸仲裁。这些企业对涉外贸易与投资活动的法治风险有了切身体会和深刻认识,积累了大量真实案例和非常宝贵的涉外法律工作经验。
为充分发挥涉外湘企在涉外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和价值,应采取有力措施,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到法治队伍建设中:鼓励湘企参与立法调研、立法论证、司法、执法的社会监督,加强政企合作和交流;密切校企合作,通过实习实训以及案例分享,开展涉外法律人才的联合培养;依托行业商会,共同培养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涉外法治人才。
(作者分别系湖南省绿色发展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国际学院院长,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务处副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