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时事·综合 上一版3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头版

第02版
要闻

第03版
要闻
 
标题导航
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2021年08月19日 星期四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湖南出台《意见》优化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办理
不得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承担全部税费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8月18日讯(记者 李国平 通讯员 陶琛 肖锭)记者今天从省高院获悉,近日省高院联合省税务局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办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民事执行与税费征缴协作,提高民事执行财产处置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意见》对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调查、定向询价和应缴税费测算、纳税缴费义务确定、税费凭证和发票取得等事项办理提出明确要求。《意见》规定,在拍卖公告中,人民法院应公示不动产拍卖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不得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承担全部税费,交易双方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可向被执行人不动产所在地或被执行人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调查取证介绍函》,查询被执行人及其不动产涉税情况。在拍卖、变卖不动产成交或者依法裁定以物抵债后,人民法院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不动产处置成交告知书》;不动产拍卖环节的税费应在办理过户手续前依法缴纳;不动产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不动产抵债的,视同买受人,被执行人视同出卖方,交易税费由买卖双方依法各自负担。税务机关在不动产司法拍卖缴纳交易环节税费后,应当积极协助法院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不得以被执行人欠缴非交易环节的税费为由,拒绝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意见》还对建立健全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办理协作机制、探索建立全省不动产拍卖涉税信息交换系统等提出了要求。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 版权所有 湖南日报报业集团 
copyright © 2008 VOC.COM.CN, Geo Info.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证 湘B2-2008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