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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0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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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十必严”加强“一把手”监督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7月7日讯(记者 刘燕娟 通讯员 廖远哲)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切实强化“一把手”监督,近日,省纪委监委出台《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一把手”监督“十必严”》,释放出一以贯之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强化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强烈信号。

  “十必严”共10条,主要包括政治监督“评价必严”、主体责任“检查必严”、权力运行“盯防必严”、巡视巡察“体检必严”、廉政谈话“提醒必严”、组织生活“督导必严”、问题线索“处置必严”、谈话函询“核查必严”、廉政意见“把关必严”、违纪违法“查处必严”。

  这10条,在监督对象上聚焦“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在监督内容上聚焦提高“政治三力”、落实主体责任、规范权力运行这三件关键事;在监督方式上力求具体可行。

  “‘十必严’突出‘严’的主基调,把握对‘一把手’监督更严一层的要求。每条都有一个严字,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释放出对‘一把手’监督从严的强烈信号。”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十必严”既立足纪委监委的监督专责,又体现纪委监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协助职责。同时,贯通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融通党内党外各项监督,同向发力、同频共振,共同加强对“一把手”监督。

  此外,“十必严”始终贯穿了一体推进“三不”的要求。聚焦“一把手”监督,既注重从严处置问题线索、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推进不敢腐;又注重深入剖析、“以案促改”、推动制度完善,推进不能腐;还注重谈话提醒、警示教育推进不想腐,督促各级“一把手”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从内心深处筑牢拒腐防变的根基。

  ■链接

  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一把手”监督“十必严”

  一、政治监督“评价必严”。每年对“一把手”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以及省委要求等情况作出具体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廉政档案。着重查找“一把手”在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担当上的深层次偏差,督促“一把手”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发现违反政治纪律的问题一律从严查处。

  二、主体责任“检查必严”。每年对“一把手”执行《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建议,推动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对不担当、不作为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对下级“一把手”在上级党委常委会(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中报告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会前予以审查把关。采取廉政情况通报、委托谈话等方式,督促上级“一把手”抓好下级“一把手”。

  三、权力运行“盯防必严”。实地听取同一班子成员、管理服务对象对“一把手”行使权力情况的反映,检查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一把手”末位表态等制度执行情况,相关情况及时记入廉政档案。纪委书记、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就所在地区(单位)“一把手”行使权力情况,每年向上级(派出)纪检监察机关作出一次专题报告。

  四、巡视巡察“体检必严”。巡视巡察聚焦“一把手”政治表现、履职状态、廉洁自律、生活情况,在巡视巡察报告中单列,予以重点报告。巡视巡察中发现“一把手”问题线索及时报告。督促“一把手”对巡视巡察整改方案签字负责,带头整改自身问题,落实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整改问题不及时不到位甚至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五、廉政谈话“提醒必严”。新任职“一把手”任前廉政谈话,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主谈,并发出廉政提醒函。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每年同下级“一把手”进行廉政谈话,发现一般性问题及时向本人提出,发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六、组织生活“督导必严”。参加下一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督促“一把手”带头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按规定对个人有关事项以及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实事求是作出说明,存在违纪问题的作出深刻检查;督促班子成员对“一把手”提出批评意见,跟踪整改落实。

  七、问题线索“处置必严”。对涉及“一把手”的问题线索从快从严处置。加强对“一把手”信访举报情况的动态监测、专题分析,把有亲属经商办企业、民主作风差、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一把手”作为日常监督的重中之重。聚焦各级各类“一把手”问题线索中插手工程项目、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八、谈话函询“核查必严”。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的“一把手”问题线索,凡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一律予以核实。

  九、廉政意见“把关必严”。建立“一把手”廉政档案,进行精准廉政画像,动态更新,推动对“一把手”的日常监督关口前移。对拟任“一把手”人员和现任“一把手”职务调整所出具的廉政意见回复,坚持集体研究,从严把关。

  十、违纪违法“查处必严”。对“一把手”违纪违法问题抓早抓小。对“一把手”涉嫌严重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坚决从严查处,形成震慑和警示。问题线索经调查不属实,并已造成社会影响的,及时予以澄清正名,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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