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广西一家企业在招聘公告中提出“曾向原单位提出劳动仲裁的人员不予受理报名或录用”引发热议。虽然该公司很快撤除了条款,但仍被网友认为是“就业歧视”。
在招聘过程中,有些单位认为发生过劳动纠纷的求职者容易“较真”,担心不好管理,对其心存警惕,有所避讳。实际上,员工通过劳动仲裁的渠道维权并非故意给企业找茬、添麻烦,而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与尊严,这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拒绝招聘有过劳动仲裁经历的人员,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其行为恰恰暴露出企业管理不规范、用人方式不合法等问题。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是协调各方利益的最好平衡器。劳动仲裁为化解劳动争议提供了制度化法治化的通道,其维护的既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与其将有过维权经历的劳动者拒之门外,企业还不如将心思花在完善自身管理上,为营造健康良性法治的就业环境作出应有的贡献。 图/闵汝明 文/戴先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