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依法对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锐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因无法与王锐取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司罚决〔2021〕4号)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3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司罚决〔2021〕4号
当事人:王锐,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210169399,住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
湖南省长沙市司法局书面建议本机关依法对王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本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立案,依法在《湖南日报》对《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进行了公告送达。
经查明,王锐在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王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和材料有:1.王锐在湖南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平台中的信息;2.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1002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书;3.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10刑终347号刑事裁定书;4.长沙市司法局《关于王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有关情况的报告》5.《湖南日报》公告送达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王锐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吊销当事人王锐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210169399,该律师执业证书同时予以注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