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告陈晓帆与被告姓名何云辉的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本案中,被告在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鑫天鑫城业主1群”发表“陈晓帆伙同施工方一起弄虚作假,欺骗糊弄广大业主,盗取公共收益”等言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向有关部门投诉是其权利,但在具有公共空间属性的微信群里以肯定语气发表此类言论明显不当,会贬损原告人格,降低原告社会评价。
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其名誉权并赔礼道歉,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被告侵权形式、主观过错、侵权后果、影响范围等因素,本院确定被告何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文字形式在“鑫天鑫城业主1群”中发表书面致歉声明,停止侵害、恢复原告陈晓帆的名誉;若拒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可以采取在湖南省内报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方式执行,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