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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02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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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回收的12辆报废车被扣近一年,未收到查封、扣押决定书
报废车被扣成了一桩“糊涂案”

    漫画/张杨

  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田燕 王振亚  

  5月22日,从事回收报废车的孟凡华支付6000元停车费,终于从娄底拖走了被扣押近一年的12辆回收的报废车,但是车是谁扣的,至今都没有部门承认,竟成了一桩“糊涂案”。

  回收车辆被扣近一年

  今年51岁的江苏人孟凡华在湖南从事报废车回收工作。5月16日,他在《湘问·投诉直通车》栏目反映称,自己是湖南卓越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再生公司”)的业务员,公司注册地在益阳,自2022年10月开始在娄底市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务。由于是跨区域回收,他在娄底租了房子,待回收的报废汽车积攒到一定数量再统一拉回益阳。

  2023年6月18日,娄星区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部门联合执法,将其回收的12辆报废机动车强行拖到了娄底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回收拆解公司”)。“当时没有收到查封、扣押手续,只有回收拆解公司给了个入场清单。”孟凡华说。此后他多次来娄底索要这批车,都没要回。

  “每次去交涉,回收拆解公司都说‘没有政府的允许不能提走’;去找娄星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方称车不是他们扣的;找商务局、区交通顽瘴痼疾整治办等部门,他们又要我找当时在场的有执法权的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孟凡华说。

  5月21日,记者跟随孟凡华来到这家回收拆解公司,看到了他所说的12辆报废车。记者问及如何才能要回这些车?该公司一位负责人说,这是政府有关部门放在这里的,要提车必须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同意。

  谁扣的车竟成了谜

  为弄清楚真实情况,记者来到娄星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该大队谢队长说,该区石井镇一个住宅楼的门口经常存放大量报废车,区商务局、交通顽瘴痼疾整治办多次移交线索要求查处。2023年6月18日,娄星区交通顽瘴痼疾整治办、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交警大队、石井镇综治办等5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现场看到12辆报废车停在路边并有燃油泄漏、拆解现象,存在消防、环保风险,于是责令将其拖到当地回收拆解公司。“下达拖车指令的不是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所以他们要提车也不是我这里说了算。”谢队长说,当时回收拆解公司开具了入场单,在场的孟凡华的雇员小施签了字。

  因卓越再生公司未在娄底开设分支机构,孟凡华和小施不能提供该公司的聘用合同及社保记录,且其收车付款的账户也是个人账户,娄星区相关部门认为其收车行为属于无证照经营的个人行为。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

  谢队长说,虽多次联系,但卓越再生公司和孟凡华不配合调查,致使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所以一直没下达扣押决定书,也没有对这12辆车进行没收。记者就此致电卓越再生公司,该公司负责人郑总说,孟凡华确系该公司员工。

  娄星区商务局怎么看待此事呢?记者随后采访了该局市场秩序和体系建设股曾股长。“此案的线索是我们提供的,但商务局并没有执法权,只有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有执法权。”曾股长说,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未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收购报废车涉嫌违法。记者查阅了该法规发现,只是明确了回收拆解企业如何设立分支机构,但并未要求必须设立分支机构才能跨区域收购报废车。

  记者就此致电省商务厅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该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跨地区回收报废车现在很常见,并没有要求必须设立分支机构才能在当地回收报废车。现在全国各地有很多报废车辆的拍卖活动,各地的回收企业均可竞拍。

  律师:此次扣车涉嫌违法

  2019年6月实施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取消了各地对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务的企业数量限制,规定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回收,汽车回收拆解业务的市场化发展不断成熟。

  在记者调查采访后,孟凡华被允许将报废车拉走。谢队长说,此事拖了这么久,这些报废车的车主一直未拿到报废证,经请示区里,允许孟凡华等人先把车子拖走。

  5月22日,孟凡华告诉记者,他们终于将车拖走了,但不得不向回收拆解公司交了6000元停车费。孟凡华认为,如果是自己违法了,那么就按章处罚,这样不明不白、长时间地扣车明显违法,到底是谁扣的现在还扯不清。

  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认为:这样不明不白地扣车涉嫌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要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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