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勇海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意见》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退货。
为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网购领域早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明文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不同的卖家和平台设立的退货门槛不尽相同,对“商品完好”等退货指标的认定也不同,让“无理由退货”困难重重。当“七天无理由退货”遇上这样的卖家和平台,消费者只能无奈地放弃,或走上艰难的维权之路。
据报道,在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退货的做法盛行下,有商家要求有退货意愿或请求赔偿的消费者提供开箱视频,此举加重了消费者的举证义务,是把每位消费者视为可能的“欺骗者”。若允许这种行为存在,对消费者显然不公平,因为商家可能将他们的偏见和“有罪推定”扩大化,动辄在这种“小心思”下找借口拒绝退货或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消费者如果不拆封商品,如何检查商品是否符合质量要求?若商品有质量问题,又如何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可以说,拆封是检查商品质量的前提。电商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包装袋不全”等理由拒绝退货,仍是利用优势地位和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鉴于网购后拆封验货易陷入不能退货的尴尬,消费者出于保护自己、减少不必要的扯皮,有必要留存一定的证据,比如聊天记录、订单信息等。另外,拆封查验商品,一定要能保持商品的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这样才会视为商品完好。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平台和卖家的监管,对阻碍或变相退货者,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