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理论·智库 上一版3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头版

第02版
要闻

第03版
要闻
 
标题导航
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2022年12月22日 星期四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以女性高质量就业助力新生育政策红利落实落细

  李瑢

  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人口问题始终是我国面临的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优化人口发展战略,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202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重大决策,并出台《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由此开启了我国人口发展新阶段。我国大多数生育女性都是职业女性,生育与就业冲突成为影响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如何平衡好女性“就业—生育”关系,积极探索推进女性高质量就业的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时代意义,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

  建立女性就业成本分担机制,缓解育龄女性的职业焦虑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发布的数据,我国女性的劳动参与率远超国际平均水平,位居世界第一位。在新的政策背景下,要保障政策的实施力度、执行程度和落实效度,给予女性更多激励、缓解女性就业压力、保护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的基本权益等。这不仅需要依靠女性的原力觉醒,更需要市场主体的大力参与和国家的政策扶持,充分考虑女性承担的职场风险,实施女性就业成本分担机制,承认女性生育的社会价值,科学评估女性养育子女及其从事的家务劳动价值;合理划分政府、社会、单位以及家庭的成本分担比例,通过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财政补助等配套政策,合理分担生育和养育成本等方式,对女性养育后代的家务劳动和照料工作予以认可,从而构建以政府主体、家庭主责、各部门统筹、全社会支持的协同配合的成本负担机制,为女性提供经济补贴和心理疏导,缓解育龄女性的职业焦虑,增强育龄女性的生育信心。

  完善反就业性别歧视法规建设,优化育龄女性的就业环境

  在积极倡导“性别平等”的今天,求职中若隐若现的性别歧视现象仍然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诸多研究数据表明,劳动力市场上很多企业在招聘时更愿意选择男性劳动力,即便已经就业,女性的就业稳定性也小于男性。尽管国家已经给出了明确的政策指引,维护女性就业合法权益也被列为新生育政策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加以确保,但如何保障女性就业公平仍然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亟待持续用力、久久为功。解决就业性别歧视问题,充分保障女性的就业权益需要做好顶层设计,多措并举。以性别平等理念评估、改进和执行相关法规政策。通过专门立法解决就业性别歧视问题,对就业歧视的认定范围和认定规则进行明确,对反就业歧视法律的适用范围和用人单位就业歧视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界定。进一步丰富诉讼、司法救济的渠道,明晰救济的具体程序,完善法律救济制度,为保障女性劳动者权益提供最后的屏障。同时,客观分析企业用工成本的性别差异,完善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为企业“减负”。通过搭建信息平台,为女性生育后重返岗位提供就业渠道和就业指导,促使其快速提升工作技能,实现高质量再就业。

  合力构建女性就业友好型社会,提升育龄女性的生育意愿

  女性的就业率越高,生育对就业的影响就越小,生育意愿低迷的问题就会进一步缓解。新生育政策实施后,职业女性在享有更多的生育自由权的同时,“生育代价”也有所加重。消解新生育政策对女性就业带来的新挑战,就要转变传统观念,确立性别平等、就业公平的社会环境,共建女性就业“友好型社会”,以女性的高质量就业保障新政策平稳落地。一方面鼓励和倡导企业建立成熟的用人价值体系,以实际工作能力作为录用标准,采用女性友好式雇佣策略选拔女性人才。另一方面加强督导,禁止用人单位将生育状况作为对女性招聘录用、培训定级时的限制条件,保障女性就业机会平等和就业质量稳定。同时,积极发展远程就业、居家办公和灵活就业等新型就业模式,拓展女性就业方式和选择范围,更好地化解事业与家庭之间的矛盾。建构优良的托育服务体系,融入更多的普惠性设计和多元化支持,对女性生育后的职业回归和职业发展给予更多的保障,支持更多职场女性将“生育意愿”转变为“生育愿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作者系湖南女子学院教授、湖南省湖湘女性文化研究基地研究员、湖南省“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研究基地”研究员)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 版权所有 湖南日报报业集团 
copyright © 2008 VOC.COM.CN, Geo Info. All Rights Reserved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4312006003 经营许可证:湘ICP证010023 ICP备案号:湘ICP备100118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