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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0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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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出台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新规
城镇不再新建自建房

  湖南日报6月1日讯(全媒体记者 王文)今天,长沙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沙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城市、县城建成区内不再批准新建自建房,农村新建自建房不得超过3层。新规即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根据《规定》,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已建成的自建房,不得擅自拆改房屋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拆除房屋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等洞口,超过房屋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包括但不限于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在房屋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开挖房屋地面和地下室,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以及实施其他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规定》明确,自建房未经房屋安全鉴定,或经房屋安全鉴定为C级或D级,以及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现有经营性自建房经安全鉴定为C级的,一律依法先关停后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恢复营业;经安全鉴定为D级且无法通过修缮加固消除危险的,一律依法拆除;自建房以及其他住宅用房,一律不得擅自通过改变原设计使用功能改造成“格子房”对外出租或开展其他经营活动;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自建房,一律不得用作经营性公众聚集场所。

  自建房所有人作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自建房使用人要依法依规经营,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上报。对故意隐瞒自建房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的自建房所有人和使用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乡镇(街道)负责对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的自建房组织开展核查,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及时制止生产经营或出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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