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5月24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永亮 通讯员 崔林)记者今天从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株洲市生态环境涉企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轻罚、免罚实施意见(试行)》已下发,明确19种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可轻罚或免罚,探索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
《意见》按“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等情形,明确了适用行政处罚轻罚、免罚程序的具体行为。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违法行为轻微、非主观恶意、初次违法、主动消除危害等是轻罚、免罚的重要前提。如,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初次违法,责令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的,可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规定违法行为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市级主流媒体或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网站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的,可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等。但对主观恶意、屡教不改、后果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一律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