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司于2016年10月21日授权詹向荣先生(身份证号4304251969072xxxxx)就新化玄武岩开采爆破工程项目为本公司与湖南宏兴矿业贸易有限公司处理合同的执行和工程结算、支付等相关事宜,授权期限为授权之日起至项目相关问题处理完毕止,并签发(南岭民爆工程授字)第2016033号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现我司决定从声明之日起终止此项授权,詹向荣先生不得以本公司名义从事任何与湖南宏兴矿业贸易有限公司就新化玄武岩开采爆破工程项目的合同处理和进行工程结算、支付等相关活动。
2.从声明之日起湖南南岭民爆工程有限公司新化宏兴矿业项目公章作废。
3.从声明之日起印章号为:4301040171666、4301000107537、
4301000109702、4301000109707、4301000100711、4301000107541、4301000083805、4301000083807的湖南南岭民爆工程有限公司印章作废。
特此声明
湖南南岭民爆工程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