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婷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要“依法平等保护企业产权、自主经营权和企业家合法利益,营造各类所有制企业竞相发展的良好环境”。这是新形势下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推进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应有之义。当前,各级政府应严格对标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标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进一步用好法治手段,锚定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四个方向精准施策,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夯实良好制度基础。
科学立法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前提。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必须坚持科学立法先行,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
加强政企沟通立法。扩大市场主体的立法参与度,建立健全意见建议采纳和反馈机制,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及时清理废止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细化重点领域立法。在与市场主体有关的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完善立法,在商标、专利、著作等企业知识产权上进一步细化立法,在公司、保险、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方面强化立法。
——依法履行政府职能,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营造良好政务环境。
依法行政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根本。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要求政府严格依法行政,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贯彻法治全过程理念。严格遵守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注重决策质量和效率,自觉把科学性、民主性、法治化贯彻到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决策全过程。
深化“放管服”改革,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落实好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加快破除行业隐性壁垒,破除不合理门槛和限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克服政府职能错位、越位、缺位现象。
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建立政务数据融合共享机制。坚持“一盘棋”思维,推动跨地域跨层级办事、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加快政务信息交流整合和资源共享,真正打破数据壁垒,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只上一张网”,形成上下联动、同频共振、整体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良好局面。
——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良好执法保障。
严格执法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关键。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应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内容、执法权限的合法性;坚持合理与合法、程序合法与实体合法有机统一;加强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奖励、行政和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文明运用,让企业感受到“执法有温度”。
深化执法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做到“无事不扰”;整合行政执法队伍,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
创新监管模式。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有机融合,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协同配合工作机制,构建公平统一、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市场监管制度。
——维护司法公平正义,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良好司法保障。
公正司法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保障。完善的司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特别是市场主体对公平正义的渴望与追求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
将平等理念贯彻司法全过程。坚持各种所有制经济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在司法机关的行政复议过程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过程中、人民法院的居中裁判过程中、执行机关的执行中贯彻平等理念,纠正对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予以差别待遇的司法裁判。
对新业态贯彻包容审慎理念。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兴业态,不能按照老理念、老办法“一刀切”,应在法治框架下依法保护创新,妥善审理各类涉及新兴企业的金融借款、担保、票据、证券、期货、保险、信托、民间借贷等资金和财产权益案件,有效保护新兴企业的合法权益。
(作者系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湖南师范大学基地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