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华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必须把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的耕地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对此,我省采取了包括出台地方立法、施行田长制、严格推行“占补平衡”政策等一系列措施手段,各地也在实践中探索出了富有成效的办法。
保护耕地,既是一个微观问题,也是一个宏观问题。微观上,耕地的使用者须在政策框架内做到地尽其力,努力让耕地多产粮、产好粮。宏观上,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能,确保辖区内耕地总量、耕地使用性质不发生改变,真正保证“农田就是农田,而且必须是良田”。严守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严格监管是关键。保护耕地不流失、不变性,监管部门责无旁贷。即将于3月起施行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对此已有明确界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以此为基点,县、乡、村、组必须在各个层级中压实责任,担负起耕地保护的重任。这是我省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7135万亩以上、产量600亿斤以上的前提条件。
值得指出的是,在耕地保护问题上,必须充分尊重和实现农民的主体作用。农民是土地的承包权拥有者,他们生于斯长于斯,骨子里对土地尤其是耕地有着深厚的感情,土地是他们的“命根子”。今天,农村出现土地闲置、耕地抛荒等现象,一方面是村民有了种粮之外的谋生手段,另一方面是土地创造的价值被市场低估,在耕地上的投入产出比例明显失调。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耕地保护的问题,还要充分发挥政府的调控功能,利用市场的手段,激活土地这一市场要素的价值实现功能,从而激发广大农民珍惜土地、保护土地,在土地上追求美好生活的强大动能。这方面我省一些地方有了可贵的探索。如汨罗市高丰村实行“反租倒包”的方式,耕地从农户手里整体流转到村集体,再经村集体流转到合作社和部分种田能人手中,进行集中连片生产经营。作为耕地流转和实施主体,村委会获得了对全村耕地管理更大的参与权,便于对耕地实施统一监管。由此,村民可以获得更好的来自耕地的收益,也可杜绝随意占用耕地建房或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可能。
振兴乡村,归根到底要充分发挥土地的价值,激发农民作为乡村主体的创造力。一手抓监管,让耕地保护法律真正长出“牙齿”,一手激发农民积极性,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耕地保护”这道乡村振兴的“必答题”就一定能获得“高分”甚至“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