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12月29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国平 通讯员 陶琛 肖锭)记者今天从省高院获悉,为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省高院近日下发《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措施。
《办法》规定,被法院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意愿,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并作出信用承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对其适用信用惩戒。
《办法》规定,对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人民法院为提高其履行能力,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对于经营一时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被执行人,上级法院决定指定集中管辖、帮助其纾困发展的,执行法院不应再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如对纾困经营确有影响的,其可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合议庭审查,并报院长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屏蔽措施,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