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康复)和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此前,由于理解偏差和取证意识不强等原因,在对如何认定和处置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康复)和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行为的问题上,苏仙区各镇、街道禁毒部门出现了困难,导致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工作出现了“肠梗阻”。在全市第一季度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毛发抽检工作中,苏仙区的参与率相对较低。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有效实施,全力遏制吸毒人员肇事肇祸,有效巩固戒毒成果,苏仙区禁毒委、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研究制定了《进一步明确办理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康复)、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案件取证标准》。
制度的出台,大力推进了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工作落实落地,2021年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了多名“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康复)”、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人员,极大震慑了“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康复)”、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行为,在全市第三季度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毛发抽检工作中,苏仙区参检率提升至全市前列。(梁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