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观点 上一版3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头版

第02版
要闻

第03版
奋斗百年路 启航新征程
 
标题导航
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2021年12月13日 星期一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虽退出“三有”名录,野猪仍受“底线”保护

  木须虫

  日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曾于2000年被列入名录的野猪已被删除。本次名录调整,以科学评估陆生野生动物物种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为核心,充分考虑种群变化动态、面临威胁、社会关注等多方面因素,提出了名录调整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生态优先;二是维护科研需要;三是有利于社会发展。

  野猪从“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删除,并不令人意外。名录的“三有”是一个固定的尺度,而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会因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反过来又会对生态和社会生活的安全产生影响,通常是此消彼长,作为调节野生动物保护的手段,动态调整,更有利于实现保护的精准性,真正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野猪被列入名录时,有特殊的背景,人们的过度猎杀,使得这一强悍的物种在很多地方一度灭绝。随着近年来我国实施退耕还林、转变农业生产方式等措施,逐步完成了生态的恢复,给了包括野猪在内的很多野生动物以繁衍恢复的环境,于是不少地方曾经常见的动物又回来了,像野猪、野兔一类的动物,甚至还泛滥成灾,屡屡上演“动物凶猛”的戏码,野猪破坏农户庄稼乃至伤人的报道屡见不鲜,逐渐成为一些地方头疼的问题。因此,将野猪从“三有”名录中删除,解绑“过度保护”很有必要。

  将野猪从“三有”名录中删除,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猎捕、交易与食用。我国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级保护制度,不同级别的野生动物采取保护的程度不同,但对野生动物保护还有一个基本的底线,如《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野猪虽然退出“三有”名录,但它还是野生动物,仍然受到底线的保护,即便它在一些地方成害,需要进行干预,通过捕杀加以抑制,也需要由专门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实施,并予以妥善处理。特别是不得交易食用,做到有限、合理、可控,而非放任随意狩猎,否则,不仅会让禁猎的大门再度洞开,还可能让野猪再度濒危。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 版权所有 湖南日报报业集团 
copyright © 2008 VOC.COM.CN, Geo Info.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证 湘B2-2008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