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先任
近日,国家铁路局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霸座惩治规定。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发现涂改、伪造车票或者证件乘车,恶意逃票或霸座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
近年来,在高铁、大巴等公共交通工具上,霸座行为时有发生,屡屡引发舆论热议,对于霸座者之前也有相关法规涉及。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禁止实施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的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因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并没有将霸座者界定为扰乱秩序与危害铁路安全,以致于在法律衔接上留下了模糊地带。车站、列车上的工作人员针对霸座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进行处置,一切靠现场工作人员见机行事。这也导致霸座者对公序良俗没有足够敬畏。
将霸座行为明确纳入惩治范围,就可以弥补监管上的这一漏洞。这样才能让铁路工作人员在对待霸座行为时,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从而提高霸座者的违法成本,有效保护乘客的切身权益。
将“霸座纳入惩治规定”,除了铁路运输,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或也可推而广之。对于霸座行为,还可以考虑将情节恶劣者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总之,要在违法“黑名单”中,让霸座者有“一席之地”,这样才能有效消除公共交通中的“污点行为”,让社会更和谐。